上诉法庭下令原审法官裁定无线电视前总经理及前公司董事贪污罪成及判刑

2015年10月26日

上诉法庭今日(星期一)裁定一宗廉政公署案件中一名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无线电视)前总经理及一名制作公司前董事早前贪污罪名不成立的裁决缺乏法律及事实基础,下令原审法官裁定二人罪名成立及作出判刑。

陈志云,五十六岁,无线电视前总经理,及丛培昆,三十三岁,思潮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思潮广告)前董事,于二○一一年九月二日在区域法院经审讯后被裁定五项罪名不成立,即三项贪污,其中两项为交替控罪,及两项串谋诈骗。

律政司其后以案件呈述方式向上诉法庭就三项被裁定不成立的贪污控罪提出上诉,并就陈和丛就余下两项被裁定不成立的串谋诈骗控罪获原审法官颁布的讼费判令提出上诉。

上诉法庭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推翻两人罪名不成立的裁决,并将案件发还区域法院继续审讯,但至于讼费判令则容后处理。原审法官潘兆童于二○一三年三月七日案件续审后维持原判,并再次裁定陈和丛三项贪污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其后再就贪污罪名不成立的裁决以案件呈述方式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有关上诉于本年九月八日及九日由上诉法庭副庭长杨振权、上诉法庭法官袁家宁及原讼法庭法官彭伟昌审理。

杨振权法官今日颁布判词时指,原审法官裁定陈有「合理辩解」向思潮广告收取一笔金钱作为参与由无线电视制作及广播的节目的报酬乃属错误,而且有关裁决缺乏法律及事实基础。

杨振权法官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推翻陈和丛罪名不成立的裁决,并下令原审法官裁定陈和丛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并对二人作出判刑。

该控罪指陈和丛于二○○九年十二月七日至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期间,一同串谋使陈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从思潮广告接受十一万二千元,作为陈参与和演出无线电视于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制作和广播的「奥海城全城狂欢迈向二○一○」内一个名为「志云饭局」的附属节目的报酬。

上诉法庭今日又撤销陈和丛早前获原审法官颁布的讼费判令,并要求原审法官重新作出考虑。

案件押后至本年十一月十三日在区域法院提讯。

陈和丛各获准以现金十万元保释。他们亦受命不准离开香港。

上诉一方今日由资深大律师郭栋明及署理高级检控官谈立丰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余汉杰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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