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二人疑涉四十万元录像制作合约诈骗案今提堂

2015年11月5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香港数码港管理有限公司(数码港公司)前助理经理及一名录像制作公司东主,控告他们就批出总值共逾四十万元的录像制作服务合约时涉嫌诈骗。被告今日(星期四)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潘乐欣,三十九岁,数码港公司前助理经理,及何志光,五十五岁,录像工厂独资东主,于星期二(十一月三日)同被控一项串谋诈骗罪名,涉嫌违反普通法。潘另被控一项欺诈罪名,涉嫌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

被告否认控罪。裁判官温绍明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十二月十七日进行预审。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其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潘于案发时获数码港公司雇用为其科技中心的助理经理,其职责包括寻找承办商协助该科技中心制作电影及录像。何则为录像工厂的独资东主,录像工厂是一间专门从事录像制作的公司。

其中一项控罪指潘及何涉嫌于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至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期间,一起串谋诈骗数码港公司的职员,即制造录像工厂以外的承办商发出的虚假录像制作服务报价单,向数码港公司递交该些虚假报价单当作真确的报价单并附上录像工厂的报价单,以及讹称录像工厂均真确地为出价最低的竞投公司。

潘及何涉嫌以上述手法致使及诱使数码港公司的职员批准将二十五份录像制作服务合约判给录像工厂,并放弃一笔总额为三十三万五千二百元的款项,即该等合约的合约价。

另一项控罪指潘涉嫌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四年九月一日期间向数码港公司的职员讹称,由一名自由摄影师以外的承办商递交的报价单为真确的报价单,而该名自由摄影师均真确地为出价最低的竞投人。

潘涉嫌意图诈骗而诱使数码港公司的职员批准将十五份录像制作服务合约判给该名自由摄影师,并放弃一笔总额为七万七千元的款项,即该等合约的合约价。

潘及何各获准以现金二万元保释,并受命不得直接或间接接触任何控方证人。

数码港公司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南慧欣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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