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人员未经许可收受五十三万元汽车罪成判囚
2015年11月9日
一名香港海关(海关)人员未经许可从一名商人收受一辆价值五十三万多元的汽车,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三个月。
林锐强,四十六岁,海关高级关员,今日被裁定一项身为订明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
裁判官周至伟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时称,他并不接受一名辩方证人前后矛盾的证供。该辩方证人曾声称,被告用以支付买车的五十三万多元支票乃来自土地交易的收益。
裁判官又命令被告须于一年内分期向香港政府赔偿五十三万多元。
裁判官批准被告的申请,准许他以现金二万元保释外出,等候就定罪提出上诉。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隶属海关有组织罪案调查科的高级关员。
被告于二○一三年八月初向一间汽车公司购买一辆德国品牌二手汽车。他于二○一三年八月六日接受一名商人提供的利益,即一笔五十三万多元款项,将被告就购买该辆汽车而须向有关汽车公司支付该笔款项的义务或法律责任予以解除。
被告从没有向海关申请或取得批准而接受该名商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
海关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招秉茵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郑祝侬协助。
林锐强,四十六岁,海关高级关员,今日被裁定一项身为订明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
裁判官周至伟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时称,他并不接受一名辩方证人前后矛盾的证供。该辩方证人曾声称,被告用以支付买车的五十三万多元支票乃来自土地交易的收益。
裁判官又命令被告须于一年内分期向香港政府赔偿五十三万多元。
裁判官批准被告的申请,准许他以现金二万元保释外出,等候就定罪提出上诉。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隶属海关有组织罪案调查科的高级关员。
被告于二○一三年八月初向一间汽车公司购买一辆德国品牌二手汽车。他于二○一三年八月六日接受一名商人提供的利益,即一笔五十三万多元款项,将被告就购买该辆汽车而须向有关汽车公司支付该笔款项的义务或法律责任予以解除。
被告从没有向海关申请或取得批准而接受该名商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
海关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招秉茵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郑祝侬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