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披露廉署调查违反《防止贿赂条例》判刑

2015年11月17日

一名保险代理向一名汽车经纪披露廉政公署调查的细节,违反《防止贿赂条例》,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刑。

江富美,五十三岁,被裁判官李绍豪判处须履行一百五十小时社会服务。

裁判官在判刑时表示,《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的理念是保障廉署的调查工作及受查人士的利益,公众不能轻视与干犯有关罪行。

裁判官续称,考虑到被告认罪而且真心有悔意,故判处她须履行社会服务令。

被告早前承认一项披露廉政公署调查细节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一间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一名汽车经纪间中将客户转介给她。

廉署于二○一四年三月接获贪污投诉,指一名警务人员可能从某纪律部队宿舍餐厅一名厨师接受利益,作为替该厨师取得该宿舍泊车证的报酬。

廉署调查发现,该名警务人员于二○一四年及二○一五年分别为两部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的汽车申请泊车证。被告透过该汽车经纪转介而处理该两部汽车的保单。

一名廉署人员于二○一四年九月接触被告,以调查该两部汽车保险费的缴付详情,并向被告解释廉署正在调查一宗贪污投诉。

该名廉署人员提醒被告调查内容必须保密,否则她会因为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而被检控。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至十二月十日期间,该名廉署人员进行调查时五次接触被告,每次均有提醒被告《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有关保密的条款。

电话通话纪录显示,有关警务人员、厨师、被告及汽车经纪曾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多次互相通话。

案情透露,廉署人员于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进行一项行动,检取了有关警务人员及厨师的手提电话。

经检验储存于两人手提电话的讯息,发现有关警务人员及厨师的对话内容涉及廉署向被告进行的调查。

被告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被拘捕。她于警诫下接受会见时承认,因好奇廉署有否接触该汽车经纪而向他披露有关调查。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许熙晴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潘康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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