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总领事馆职员受贿被判入狱

2000年1月11日

一名驻港澳洲驻港总领事馆本地雇员,收受二万元以协助一名女子移民澳洲与家人团聚,今日 ( 星期二 ) 在东区法院被判入狱六个月。

黎俊杰,四十五岁,澳洲总领事馆审批人员,承认一项罪名,指其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向陈嘉韵收受二万元贿款,作为加速处理陈的移民澳洲申请的报酬。

裁判官简达仁在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而判刑已考虑他承认控罪。

案情透露: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黎接见欲申请移民澳洲与家人团聚的陈,并向陈称澳洲总领事馆曾接获一封信件,而该信件可能影响她成功申请移民的机会。黎又向陈索取二万元,作为毁灭该信件的报酬。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陈与被告在廉署人员监视下会面。期间,被告再度向陈索取上述款项,并答应毁灭有关信件;陈于是将二万元交予被告。

廉署人员随即将被告拘捕。

廉署获澳洲总领事馆全力协助调查此案。

廉署人员陈家明今日代表控方出庭。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