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前助理总经理涉受贿批三亿贷款提堂
2000年1月28日
一名中国银行 ( 下称「中银」 ) 前助理总经理,涉嫌收受贿款三百六十多万元,批出三亿一千二百万港元 ( 约相等于四千万美元 ) 贷款予一间投资公司,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五 ) 在东区法院提堂。
该投资公司的董事亦被指曾向「中银」三名职员提供贿赂,同被起诉。
裁判官简达仁准两名被告暂时无须答辩,并将案件押后至二○○○年二月十一日再次提堂。被告各获准以二百万元现金保释外出,并须交出旅行证件,不得离港及须每星期向廉署报到。
李德番,四十八岁,「中银」前助理总经理,及樊迎朝,四十七岁,盛鸿投资有限公司 ( 下称「盛鸿」 ) 董事及股东,被控共六项罪名。
李被控两项罪名,指他于九七年十月六日从樊收受合共三百六十九万六千七百零六元贿款,作为协助「盛鸿」获得「中银」批出该笔四千万美元贷款的报酬。
樊被控共四项罪名。其中两项指他提供上述贿款予李;余下两项控罪指他行贿「中银」另外两名职员。
樊被指于九七年二月提供多张数量不详的一千港元纸币予「中银」经理谢树新,以协助该笔贷款的申请,并于同年四月以相同理由向「中银」职员陈艳梅提供一张三千元礼券。
廉署的调查发现,谢及陈并无收受有关贿赂。
廉署在调查期间获「中银」方面的全力协助。
廉署曾收到一宗市民举报,指一名银行高级职员收受利益批出巨额贷款,经调查后,于去年五月拘捕该两名被告。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苏永强代表出庭。
该投资公司的董事亦被指曾向「中银」三名职员提供贿赂,同被起诉。
裁判官简达仁准两名被告暂时无须答辩,并将案件押后至二○○○年二月十一日再次提堂。被告各获准以二百万元现金保释外出,并须交出旅行证件,不得离港及须每星期向廉署报到。
李德番,四十八岁,「中银」前助理总经理,及樊迎朝,四十七岁,盛鸿投资有限公司 ( 下称「盛鸿」 ) 董事及股东,被控共六项罪名。
李被控两项罪名,指他于九七年十月六日从樊收受合共三百六十九万六千七百零六元贿款,作为协助「盛鸿」获得「中银」批出该笔四千万美元贷款的报酬。
樊被控共四项罪名。其中两项指他提供上述贿款予李;余下两项控罪指他行贿「中银」另外两名职员。
樊被指于九七年二月提供多张数量不详的一千港元纸币予「中银」经理谢树新,以协助该笔贷款的申请,并于同年四月以相同理由向「中银」职员陈艳梅提供一张三千元礼券。
廉署的调查发现,谢及陈并无收受有关贿赂。
廉署在调查期间获「中银」方面的全力协助。
廉署曾收到一宗市民举报,指一名银行高级职员收受利益批出巨额贷款,经调查后,于去年五月拘捕该两名被告。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苏永强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