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承认诬告前市署人员
2000年2月9日
一名无业男子,较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今日 ( 星期三 ) 在西区法院承认揑造贪污指控,投诉一名曾票控他乱抛垃圾的前市政总署职员。
裁判官沈智慧将案件押后至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宣判,并将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
陈永强,三十一岁,于四日聆讯完结之后,在裁判官接纳警诫下录影的口供为证据时转为认罪。
陈承认一项控罪,指他于九八年十一月五日,向廉署虚报助理小贩管理主任冼淑珍于同日曾接受一名无牌小贩的贿赂,作为不对该名小贩采取行动的报酬,违反《廉政公署条例》第 13B(a) 条。
案情透露:九八年十一月五日,冼巡经西营盘,看见陈从一辆停泊在正街街市大楼外的私家车上,抛出「烟头」。
陈随即向冼求情,但当冼向他发出告票时,他感到十分恼怒。
同日稍后,陈致电廉署举报热线,使用其旧同学的姓名作出举报,指称目睹包括冼在内的一些前市署职员,向该街市大楼外的无牌小贩收受贿赂,作为释放因非法摆卖被捕的小贩的报酬。
陈向廉署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号码、地址及旧同学的旧电话号码。
廉署收到举报之后,展开详尽的调查。调查发现,陈作出虚假的举报诬告冼。陈于去年七月被廉署拘捕。
廉署发言人称:「作出虚假举报以诬告无辜的人士,以及滥用廉署的资源,乃属严重罪行。」
发言人续称:「任何人士如被发现故意地向廉署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指控,误导廉署人员,将被检控。如被定罪,可被判罚款二万元及监禁一年。」
在过去两年,共有十名人士因向廉署作出虚假的举报而被检控,其中包括陈在内。在十名人士中,七名被判罪名成立或承认控罪、两人获释,余下一人正等候审讯。
控方今日由法庭检空官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林尧协助。
裁判官沈智慧将案件押后至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宣判,并将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
陈永强,三十一岁,于四日聆讯完结之后,在裁判官接纳警诫下录影的口供为证据时转为认罪。
陈承认一项控罪,指他于九八年十一月五日,向廉署虚报助理小贩管理主任冼淑珍于同日曾接受一名无牌小贩的贿赂,作为不对该名小贩采取行动的报酬,违反《廉政公署条例》第 13B(a) 条。
案情透露:九八年十一月五日,冼巡经西营盘,看见陈从一辆停泊在正街街市大楼外的私家车上,抛出「烟头」。
陈随即向冼求情,但当冼向他发出告票时,他感到十分恼怒。
同日稍后,陈致电廉署举报热线,使用其旧同学的姓名作出举报,指称目睹包括冼在内的一些前市署职员,向该街市大楼外的无牌小贩收受贿赂,作为释放因非法摆卖被捕的小贩的报酬。
陈向廉署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号码、地址及旧同学的旧电话号码。
廉署收到举报之后,展开详尽的调查。调查发现,陈作出虚假的举报诬告冼。陈于去年七月被廉署拘捕。
廉署发言人称:「作出虚假举报以诬告无辜的人士,以及滥用廉署的资源,乃属严重罪行。」
发言人续称:「任何人士如被发现故意地向廉署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指控,误导廉署人员,将被检控。如被定罪,可被判罚款二万元及监禁一年。」
在过去两年,共有十名人士因向廉署作出虚假的举报而被检控,其中包括陈在内。在十名人士中,七名被判罪名成立或承认控罪、两人获释,余下一人正等候审讯。
控方今日由法庭检空官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林尧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