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员向疑犯收贿被判囚十二个月 法官严责行为等同妨碍司法公正
2000年2月17日
一名侦缉警员涉嫌向一名正接受警方调查的人士收取贿款,较早时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四 ) 在北九龙法院被判入狱十二个月。
李晨曦,二十八岁,隶属旺角区刑事侦缉部,较早时被判两项贿赂罪名成立。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向蒙国伟索取八千元,作为安排受害人不出庭作供,从而使蒙不会被控殴打罪名的诱因或报酬;另一项控罪指其以相同理由向蒙收取一千五百元。
裁判官郭伟健于判刑时表示,被告的行为等同妨碍司法公正。
裁判官并指出,贪污为严重罪行,社会绝不能容忍,而为了作出阻吓作用,法庭必须判处被告即时监禁。
廉署较早时接获投诉,指一名警务人员曾向一名受疑人索取贿款,以促使警方停止追查一宗怀疑殴打案件。
案情透露:蒙国伟为一间卡拉 OK 夜总会经理,涉嫌与一宗殴打案件有关,而被告为案件负责人员。
蒙于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到旺角警处办理续保时,与被告见面。
被告当时向蒙表示,若蒙打算花钱聘请律师,倒不如将钱借给他,并问蒙若要筹八千元,需时多久。
蒙与被告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在廉署人员监视下会面,被告表示有财政困难,并向蒙索取八千元作为终止调查有关案件的报酬。被告又称自己身为案件负责人,可以令受害人不会出庭作供。
蒙表示身上没有足够现金,并提议给被告一千五百元。被告即时同意。
廉署人员其后拘捕被告,并于其衣袋内搜出有关款项。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谭耀豪代表出庭,由廉署人员彭慧深协助。
李晨曦,二十八岁,隶属旺角区刑事侦缉部,较早时被判两项贿赂罪名成立。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向蒙国伟索取八千元,作为安排受害人不出庭作供,从而使蒙不会被控殴打罪名的诱因或报酬;另一项控罪指其以相同理由向蒙收取一千五百元。
裁判官郭伟健于判刑时表示,被告的行为等同妨碍司法公正。
裁判官并指出,贪污为严重罪行,社会绝不能容忍,而为了作出阻吓作用,法庭必须判处被告即时监禁。
廉署较早时接获投诉,指一名警务人员曾向一名受疑人索取贿款,以促使警方停止追查一宗怀疑殴打案件。
案情透露:蒙国伟为一间卡拉 OK 夜总会经理,涉嫌与一宗殴打案件有关,而被告为案件负责人员。
蒙于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到旺角警处办理续保时,与被告见面。
被告当时向蒙表示,若蒙打算花钱聘请律师,倒不如将钱借给他,并问蒙若要筹八千元,需时多久。
蒙与被告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在廉署人员监视下会面,被告表示有财政困难,并向蒙索取八千元作为终止调查有关案件的报酬。被告又称自己身为案件负责人,可以令受害人不会出庭作供。
蒙表示身上没有足够现金,并提议给被告一千五百元。被告即时同意。
廉署人员其后拘捕被告,并于其衣袋内搜出有关款项。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谭耀豪代表出庭,由廉署人员彭慧深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