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诈骗案控方提出加控三十四项罪名

2000年2月21日

五名人士怀疑涉及一亿三千八百万元银行信用证诈骗案,并涉嫌透过贪污手法,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五名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西区法院分两案提堂时,被加控共三十四项罪名。

邓维娜,四十四岁,誉东国际有限公司 ( 下称「誉东」 ) 副总经理;郑瑞华,四十六岁,创志国际有限公司 ( 下称「创志」 ) 副总经理;及赵海燕,三十岁,「创志」文员,同被加控七项罪名。

「誉东」为广南 ( 集团 ) 有限公司 ( 下称「广南」 ) 的附属公司,而「创志」则是一间内地资本的香港公司。

其中一项新加控罪名指三人于九八年七月至十月期间,与叶晓穗、范玉书、马志恒及其他人士,串谋诈骗「广南」,即不诚实地:

- 致使「广南」以信用证的形式,申请及使用东京三菱银行有限公司的信贷服务;

- 向该银行提交或致使向该银行提交「广南」的虚假文件,讹称「广南」与「创志」之间有相关的真实商业交易;

- 致使该银行就上述信用证批准「广南」使用信贷服务;及

- 致使该银行就上述信用证向「创志」发放款项二千三百三十四万二千一百七十八元四角。

另外六项新罪名指郑于九八年一月至九九年三月期间,与叶及其他人士串谋诈骗新华银行及南洋商业银行,致使该两间银行,就信用证向毕林投资发展公司 ( 下称「毕林投资」 ) 分别发放一千四百一十一万三千一百二十五元及一千三百四十四万三千二百九十七元的款项。「毕林投资」为一间由叶拥有的本地贸易公司。

案中三名被告较早时已被控共四项罪名。控罪指他们向东亚银行、 The Sakura Bank Limited 、荷兰合作银行及荷兰银行呈交虚假的信用证,虚假地显示「广南」与「创志」之间有确实的商业交易,促使有关银行发放总额六千一百一十四万六千三百七十元予「创志」。

郑瑞华与伟洋公司 ( 下称「伟洋」 ) 董事张志伟,四十九岁,及肯特森 ( 中国 ) 有限公司 ( 下称「肯特森」 ) 董事锺也鲁,五十三岁,今日分案提堂时则被加控共二十七项罪名。

其中四项新控罪指郑及张于九六年一月至九七年四月期间,串谋诈骗 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即不诚实地促使该银行就信用证发出总额共一百零八万一千三百五十元的款项予「创志」。

郑及张两人涉嫌明知有关申请信用证的证明文件乃虚假及「伟洋」与「肯特森」之间并无进行确实的商业交易。

余下二十三项新加控罪名指郑及锺于九六年四月至九八年六月期间,以相同手法串谋诈骗金城银行及新华银行,促使该两间银行发出共一千八百九十五万七千零五十元的款项予「创志」。

案中三名被告于较早时已被控共五项串谋诈骗罪名,涉及五百五十五万九千元信用证。

裁判官鲍理贤将两案押后至二○○○年四月三日再次提堂。

两案共五名被告中,邓继续获准以二十万元现金及二十万元人事担保保释外出,交出所有旅游证件、不准离开香港及不准骚扰控方证人。余下四名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廖远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刘玉仪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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