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诬告小贩管理人员判监三个月
2000年2月22日
一名无业男子诬揑一名小贩管理人员,指其涉及贪污,被控以向廉署作虚假投诉,今日 ( 星期二 ) 在西区法院被判入狱三个月。
裁判官沈智慧在宣判时称,被告向廉署作出虚假的投诉乃严重罪行,故须判处被告入狱。
裁判官指责被告心怀恶意作出虚假投诉,令受害者感到困扰,而且浪费廉署的时间及人力资源。
陈永强,三十一岁,承认一项控罪,指他于九八年十一月五日,向廉署诬告助理小贩管理主任冼淑珍于同日曾接受一名无牌小贩的贿赂,作为不对该名小贩采取行动的报酬,违反《廉政公署条例》第 13B(a) 条。
案情透露:九八年十一月五日,冼巡经西营盘,看见陈从一辆停泊在正街街市大楼外的私家车上,抛出「烟头」。
冼于是上前查问,陈当时向冼求情。冼随后向他发出告票,冼即表现得十分恼怒。
同日,陈致电廉署热线,并使用其旧同学的姓名作出举报,指曾目睹包括冼在内的一些市署职员,向正街街市大楼外的无牌小贩收受贿款,作为释放那些小贩的报酬。
陈向廉署提供虚假的身份证号码、地址及电话号码。
廉署收到举报之后,展开详细调查,并发现陈诬告冼。
控方今日由法庭检空官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龚宝昌及林本聪协助。
裁判官沈智慧在宣判时称,被告向廉署作出虚假的投诉乃严重罪行,故须判处被告入狱。
裁判官指责被告心怀恶意作出虚假投诉,令受害者感到困扰,而且浪费廉署的时间及人力资源。
陈永强,三十一岁,承认一项控罪,指他于九八年十一月五日,向廉署诬告助理小贩管理主任冼淑珍于同日曾接受一名无牌小贩的贿赂,作为不对该名小贩采取行动的报酬,违反《廉政公署条例》第 13B(a) 条。
案情透露:九八年十一月五日,冼巡经西营盘,看见陈从一辆停泊在正街街市大楼外的私家车上,抛出「烟头」。
冼于是上前查问,陈当时向冼求情。冼随后向他发出告票,冼即表现得十分恼怒。
同日,陈致电廉署热线,并使用其旧同学的姓名作出举报,指曾目睹包括冼在内的一些市署职员,向正街街市大楼外的无牌小贩收受贿款,作为释放那些小贩的报酬。
陈向廉署提供虚假的身份证号码、地址及电话号码。
廉署收到举报之后,展开详细调查,并发现陈诬告冼。
控方今日由法庭检空官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龚宝昌及林本聪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