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声明

2000年3月2日

一名前廉署人员就其被解雇申请司法复核,廉政公署发言人今日回应新闻界查询作出以下声明:

「由于有关申请已经向高等法院提出,廉署认为并不适宜就有关案件或任何个别指控作出评论。司法程序一经展开,法庭才是双方陈述理据的适当地点。

我们可以证实廉政专员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 8(2) 条终止雇用三名调查人员。廉政专员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廉署曾就案件进行详细的内部调查。三名被解雇人士之中,有两人曾向行政长官提出上诉,但两人的上诉均不成功。

《廉政公署条例》第 8(2) 条规定,廉政专员如信纳终止一名廉署人员的委任是符合廉政公署利益的,则在谘询「贪污问题谘询委员会」后,可终止该人员的委任。

独立的「廉政公署权责检讨委员会」于一九九四年检讨廉署运作时,确认廉政专员应有权迅速地把任何忠诚或品格有疑问的廉署人员撤职。

根据该检讨委员会的建议,第 8(2) 条已获修订以加入现时的法律程序,确保有关人员获得申诉的渠道。

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 8(2) 条,廉政专员在终止雇用一名人员之前,必须遵照下列程序采取有关行动:

- 须藉书面通知,告知有关人员他的委任的终止正在考虑中及其理由;

- 有关人员可就其委任不应被终止向廉政专员作出书面申述;

- 依照法律规定,廉政专员在作出最后决定之前,须谘询独立的「贪污问题谘询委员会」;

- 如廉政专员决定解雇有关人员,该人员必须获书面通知该项解雇;及

- 有关人员可向行政长官提出上诉,反对其被终止雇用。

廉政公署一向办事均完全遵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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