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督察承认收受非法贷款

2000年3月3日

一名食物及环境卫生处二级卫生督察,向食肆及街市店铺经营者索取及收受非法贷款,较早时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五 ) 在东区法院承认控罪。

裁判官简达仁将案件押后至二○○○年三月十四日宣判。被告获准以现金五千元保释外出,并受命不得离港。

黄海云,二十八岁,今日承认三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三条罪名。

有关控罪指黄于去年未得行政长官的一般或特别许可下,收受韩文波、刘沛林及余益明共九千五百元贷款。

黄当时为前市政总署卫生督察,负责巡查港岛东区食肆牌照及卫生情况。

廉署于去年九月进行突击行动,被告在向一名食肆经营者收取五千元时,被廉署人员当场拘捕。

案情透露:被告于一九九九年期间,曾分别两次向西湾河百利冰室店主韩,及筲箕湾耀东邨街市内的昌发鸡鸭店主刘收受共四千五百元贷款。被告从未清还有关贷款。

另外,被告于九九年八月就有人投诉筲箕湾道新钊记餐厅排出过量热气到该餐厅巡查,并要求东主余改善有关问题。

被告于九九年九月九日再到新钊记巡查,并向余索取五千元贷款。余拒绝其要求,并向廉署举报。

两日后,余与被告在上环一快餐店会面,并就被告要求向其提供五千元。被告即时收取有关款项。

有关会面当时由廉署人员监听。被告与余会面后随即被捕。

廉署人员余显丽今日代表控方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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