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涉百万元贪污诈骗案囚十八个月

2000年3月7日

一名化工产品公司董事,涉嫌串谋诈骗及提供非法回佣,作为取得购货订单的报酬,案件涉及近一百万元,较早时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二 ) 在屯门法院被判入狱十八个月。

林炳佳,五十一岁,佳联化工有限公司 ( 「佳联」 ) 董事,被裁定一项串谋及十九项贪污罪名成立。

裁判官邱志立就该项串谋罪名判被告入狱十二个月,贪污罪名入狱六个月,分期执行。

十九项贪污控罪指林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八年期间,同意提供或提供共四十四万二千一百元予八名工厂主管或公司董事,作为获取购货订单的报酬。

有关串谋控罪指林于一九九五年一月至一九九八年五月期间,串谋大业织造厂有限公司 ( 「大业」 ) 主管李志良及容宝球诈骗「大业」,讹称「佳联」于上述期间曾售卖化工产品予「大业」,但事实上双方并未进行有关交易。

「大业」因此而被骗款达四十八万一千元。

廉署总调查主任董豪辉称:「廉署较早前收到市民举报有关贪污指控,并派出一名卧底调查员搜集证据。有关案件得以成功侦破,是主动出击调查策略的成果。」

除本案被告林炳佳外,另有八名涉案人士被控向林收受利益罪名,其中五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监禁,另一名被告的案件则正待审讯。

董氏表示,林案涉及超过四十名控方证人,审讯长达六十七日,为裁判司署审理的廉署案件中最长的审讯。

董氏并称:「任何雇员在未得其雇主同意下,就其雇主业务索取或收受回佣,即触犯贪污罪行。根据《防止贿赂条例》,提供非法回佣者亦可能被检控。」

「本案再次证明贪污贿赂只会损害商业活动,而法例亦清楚说明,所谓『行规』并不能作为免责辩护。」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梁天佑代表出庭,由廉署人员董豪辉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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