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署职员参与假卡诈骗被判即时监禁及缓刑
2000年3月31日
两名房屋署职员及另外两名男子,涉及在零售店铺骗取货物,较早时被廉署拘控,各被告今日 ( 星期五 ) 分别被判即时监禁或缓刑。
四十岁房署一级工人曾祥明被判入狱七个月,而四十四岁房署屋宇事务助理廖浩华则被判四个月,缓刑十八个月。二十九岁司机斐锦辉,及二十八岁无业男子吴伟基,分别被判入狱十八个月及二十个月。
廉署较早时收到举报,指有房署职员涉嫌受贿,提供房署扫荡无牌小贩活动的消息,遂展开调查。
调查期间,廉署发现有房署职员及其他人士参与信用卡诈骗及其他非法活动。
四名被告昨日于北九龙法院被裁定两项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串谋处理赃物罪名成立。
斐及吴伟基被裁定另一项罪名成立,控罪指两人与梁文、吴学武、王伟才及梁海胜串谋行使假信用卡,于多间零售店获取价值超过四万七千元的货品。
斐及吴伟基另被控以其他五项相类串谋罪名。法庭较早时命令将有关控罪记录在案。
案情透露:被告策划行使假信用卡获取货品。有关犯罪集团答应王及梁海胜若计划成功,可获得货品总值的百份之十五作为报酬。斐则负责接载集团成员到有关零售店铺,并获答应一千元报酬。
集团于九九年七月六日由斐接载到十五间零售商店,分别位于中区、北角、葵芳、青衣及荃湾。
集团在有关店铺行使四张假信用卡,获取总值大约四万七千四百元的货品,包括健康食品、数瓶 XO 干邑及其他消费物品。
被告于当晚会面检查偷取货品后被廉署人员拘捕。
梁文较早时承认两项串谋罪名,被判入狱十二个月。
吴学武、王及梁海胜因信用卡诈骗,于另案各被判入狱十个月。
曾、梁文及另外五名人士较早时于另案被控以经营赌档罪名。梁承认控罪后被判缓刑。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张娴珠代表出庭,廉署人员徐文慧协助。
四十岁房署一级工人曾祥明被判入狱七个月,而四十四岁房署屋宇事务助理廖浩华则被判四个月,缓刑十八个月。二十九岁司机斐锦辉,及二十八岁无业男子吴伟基,分别被判入狱十八个月及二十个月。
廉署较早时收到举报,指有房署职员涉嫌受贿,提供房署扫荡无牌小贩活动的消息,遂展开调查。
调查期间,廉署发现有房署职员及其他人士参与信用卡诈骗及其他非法活动。
四名被告昨日于北九龙法院被裁定两项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串谋处理赃物罪名成立。
斐及吴伟基被裁定另一项罪名成立,控罪指两人与梁文、吴学武、王伟才及梁海胜串谋行使假信用卡,于多间零售店获取价值超过四万七千元的货品。
斐及吴伟基另被控以其他五项相类串谋罪名。法庭较早时命令将有关控罪记录在案。
案情透露:被告策划行使假信用卡获取货品。有关犯罪集团答应王及梁海胜若计划成功,可获得货品总值的百份之十五作为报酬。斐则负责接载集团成员到有关零售店铺,并获答应一千元报酬。
集团于九九年七月六日由斐接载到十五间零售商店,分别位于中区、北角、葵芳、青衣及荃湾。
集团在有关店铺行使四张假信用卡,获取总值大约四万七千四百元的货品,包括健康食品、数瓶 XO 干邑及其他消费物品。
被告于当晚会面检查偷取货品后被廉署人员拘捕。
梁文较早时承认两项串谋罪名,被判入狱十二个月。
吴学武、王及梁海胜因信用卡诈骗,于另案各被判入狱十个月。
曾、梁文及另外五名人士较早时于另案被控以经营赌档罪名。梁承认控罪后被判缓刑。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张娴珠代表出庭,廉署人员徐文慧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