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亿元信用状诈骗案公司会计及董事各囚四年
2000年5月25日
一名公司会计及一名贸易公司董事,涉嫌用假文件显示有真实的商业交易以申请信用状,导致广南 ( 集团 ) 有限公司 ( 下称「广南」 ) 损失一亿一千八百万港元,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四 ) 在原讼法庭同被判入狱四年。
黎永鸿,四十二岁,继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下称「继杰」 ) 会计,及 Eugene Ling Yang-foong ,四十三岁,香港工商发展有限公司 ( 下称「工商发展」 ) 董事,较早时同被陪审团裁定一项串谋诈骗「广南」罪名成立。 Ling 另被裁定三项处理赃款罪名成立。
法官石辉于判刑时指出,这是一宗精心策划的诈骗勾当,并表示虽然被告并非主脑人物,但却协助涉嫌主要人物陈继杰及「工商发展」促成有关计划。
法官亦表示,在判刑时已考虑两名被告并无案底,故作出以上判刑。
案情透露:九七年三月,「继杰」董事赵河畅 ( 又名陈继杰,下称陈 ) 与「广南」一名助理总经理黎瑞华合谋以欺诈手法安排「广南」申请信用状。两人并同意由陈向本地银行申请贴现有关信用状,套取现金。
黎要求 Ling 及「香港工商」另一名董事周庆协助伪造有关「广南」及「香港工商」的生意交易记录。三人及陈并同意「香港工商」将获信用状贴现所得的百份之十作为报酬。
根据「香港工商」呈交的虚假文件,中国银行香港分行 ( 下称中国银行 ) 、新华银行及中国联合银行发放三张合共一千五百二十万美元的信用状予 「香港工商」。有关信用状其后由 Standard Bank London Limited( 下称 Standard Bank) 以一千三百九十万美元贴现。
陈其后未能将款项归还「广南」,令「广南」损失共一亿一千八百万港元。而 Ling 则曾收受由周提供共十六万港元,作为伪造有关文件的报酬。
黎及 Ling 今日同被裁定一项串谋陈、黎、周及其他人士,以不诚实手法诈骗「广南」,即:
- 促使「广南」向中国银行、新华银行及中国联合银行申请和使用有关信用状的信贷安排;
- 向「广南」及该三间银行呈交虚假文件,声称能证实「广南」与「工商发展」之间存在确实的商业交易;及
- 向 Standard Bank 呈交虚假文件,促使 Standard Bank 根据信用状发放总额一千三百九十万美元予「工商发展」。
此项罪行于九七年一月至九八年六月期间发生。
Ling 另被裁定三项罪名成立,控罪指其于九七年四月处理合共一千三百九十万美元,而明知有关款项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属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Nicholas Adam 出庭,廉署人员李志良协助。
另外,法庭已发出手令通缉本案涉嫌串谋人士黎瑞华、陈继杰及周庆。黎瑞华于九八年十二月被廉署拘捕,后弃保潜逃。而陈及周两人亦在逃。
任何人士如获悉三人的下落,或知道任何资料可协助缉拿三人,请尽快与廉署联络。廉署二十四小时热线:二五二六 六三六六。所有资料绝对保密。
黎永鸿,四十二岁,继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下称「继杰」 ) 会计,及 Eugene Ling Yang-foong ,四十三岁,香港工商发展有限公司 ( 下称「工商发展」 ) 董事,较早时同被陪审团裁定一项串谋诈骗「广南」罪名成立。 Ling 另被裁定三项处理赃款罪名成立。
法官石辉于判刑时指出,这是一宗精心策划的诈骗勾当,并表示虽然被告并非主脑人物,但却协助涉嫌主要人物陈继杰及「工商发展」促成有关计划。
法官亦表示,在判刑时已考虑两名被告并无案底,故作出以上判刑。
案情透露:九七年三月,「继杰」董事赵河畅 ( 又名陈继杰,下称陈 ) 与「广南」一名助理总经理黎瑞华合谋以欺诈手法安排「广南」申请信用状。两人并同意由陈向本地银行申请贴现有关信用状,套取现金。
黎要求 Ling 及「香港工商」另一名董事周庆协助伪造有关「广南」及「香港工商」的生意交易记录。三人及陈并同意「香港工商」将获信用状贴现所得的百份之十作为报酬。
根据「香港工商」呈交的虚假文件,中国银行香港分行 ( 下称中国银行 ) 、新华银行及中国联合银行发放三张合共一千五百二十万美元的信用状予 「香港工商」。有关信用状其后由 Standard Bank London Limited( 下称 Standard Bank) 以一千三百九十万美元贴现。
陈其后未能将款项归还「广南」,令「广南」损失共一亿一千八百万港元。而 Ling 则曾收受由周提供共十六万港元,作为伪造有关文件的报酬。
黎及 Ling 今日同被裁定一项串谋陈、黎、周及其他人士,以不诚实手法诈骗「广南」,即:
- 促使「广南」向中国银行、新华银行及中国联合银行申请和使用有关信用状的信贷安排;
- 向「广南」及该三间银行呈交虚假文件,声称能证实「广南」与「工商发展」之间存在确实的商业交易;及
- 向 Standard Bank 呈交虚假文件,促使 Standard Bank 根据信用状发放总额一千三百九十万美元予「工商发展」。
此项罪行于九七年一月至九八年六月期间发生。
Ling 另被裁定三项罪名成立,控罪指其于九七年四月处理合共一千三百九十万美元,而明知有关款项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属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Nicholas Adam 出庭,廉署人员李志良协助。
另外,法庭已发出手令通缉本案涉嫌串谋人士黎瑞华、陈继杰及周庆。黎瑞华于九八年十二月被廉署拘捕,后弃保潜逃。而陈及周两人亦在逃。
任何人士如获悉三人的下落,或知道任何资料可协助缉拿三人,请尽快与廉署联络。廉署二十四小时热线:二五二六 六三六六。所有资料绝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