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及警察通讯员承认行贿受贿披露警方机密罪案资料被判囚

2000年5月30日

一名记者及两名警察通讯员,因行贿受贿而披露警方的机密罪案资料,被廉政公署拘控。三人今日 ( 星期二 ) 在区域法院同被判入狱。

刘江群,四十八岁,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记者,被判入狱十个月,而高级警察通讯员杨启兴,四十六岁,及警察通讯员曾炳霖,五十一岁,则分别入狱七个月及九个月。

法官丁雅贤亦勒令杨及曾于出狱后两年及一年内,分别归还八万三千元及三万元予警务处。

法官在宣判时称,判处三名被告即时入狱是适当的刑罚。

法官指出,虽然传媒之间竞争激烈,但刘不应该行贿两名警务处公职人员,以获取警方的机密资料。

法官亦指责杨及曾受贿和滥用权力,洩露警方的机密资料。

法官续称,判刑已考虑不同的因素,包括三名被告认罪、无犯罪纪录及杨与廉署合作。

刘较早时承认两项罪名。控罪指他于九七年六月至去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期间,串谋行贿杨及曾,使两人向他提供涉及警方调查的机密资料。

杨及曾则分别承认六项及十项受贿的罪名。

案情透露 : 刘于七九年十一月至八八年二月期间,曾在警务处总区指挥控制中心任职警察通讯员,期间认识杨及曾两人。

刘于九五年六月加入苹果日报有限公司担任记者,获指派在该报的 「 突发组 」 工作。

九七年十二月初,刘提出每月给予杨六千元,作为杨每日提供警方特别或具新闻价值的罪案资料的报酬。

杨当时隶属香港总区指挥控制中心,答应刘的要求。刘由九七年十二月起每月支付六千元贿款予杨。自九八年六月起,刘增加每月贿款至八千元。

刘更申请了数部流动电话给杨及曾使用。他们以暗语互相传递信息。

杨通常以传真方式将资料传送至刘,但有时亦亲手将一些罪案报告或其他机密资料交予刘。

两人每星期见面约五次。杨向刘提供的资料与一些市民关注的罪案有关,包括强奸、非礼、乱伦、虐儿、企图伤人、企图盗窃、刑事恐吓、寻回失枪、失踪人士及利用「哥罗芳」麻醉药犯案等。

九七年六月,刘与当时隶属新界北总区指挥控制中心的曾炳霖达成类似的协议。刘同意每月提供四千元贿款予曾。

杨及曾分别承认曾收受十六万六千元及十一万六千元贿款,作为向刘提供警方的机密罪案资料的报酬。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Nicholas Adams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余振昌、陆伟德及陈念恒协助。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