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人员涉嫌收贿包庇黑社会案件 终审庭接受「卧底」行动证据发还案件续讯
2000年6月26日
有关一宗涉及两名警务人员涉嫌收贿包庇黑社会活动的案件,终审法院今日 ( 星期一 ) 就控方上诉作出判决,裁定其上诉得直,并下令案件须发还原审法官继续聆讯。
警务督察林达明,及侦缉警长吴细兴,被廉署控以共五项贪污罪名,包括涉嫌收受四十五万元贿款,协助「福义兴」三合会会员在柴湾一个「居者有其屋」屋苑,进行装修工程。
一名区域法院法官于九八年六月裁定,在卧底调查行动中所录得有关两名被告的对话,并不能成为呈堂证据。两名被告其后获无罪释放。
控方就法官的决定提出上诉,其后并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常任法官烈显伦、沈澄、包致金及非常任法官梅师贤爵士今日一致裁定,控方上诉得直,并将案件发还原审法官继续聆讯。
判词指出,法庭认同卧底调查是执法机构有赖破案的重要武器之一,在犯罪行为进行时故然重要,当罪后已发生后搜集证据亦同样重要。
判词并称,卧底调查对社会打击犯罪活动,十分重要,特别是针对严重罪行,包括贪污、贩运毒品或恐怖份子活动,并指法庭接纳执法机构在有关行动中,可能须要采用某些手段,例如要利用一些诡计。
判词亦指出,在卧底行动中若要疑犯在警诫下作供是荒谬的。
廉署发言人称:「我们欢迎终审法院的判决。贪污罪行通常在『受授相悦』的情况下进行,搜集证据十分困难,故『卧底』调查中搜获的证据对侦破贪污案件非常重要。」
警务督察林达明,及侦缉警长吴细兴,被廉署控以共五项贪污罪名,包括涉嫌收受四十五万元贿款,协助「福义兴」三合会会员在柴湾一个「居者有其屋」屋苑,进行装修工程。
一名区域法院法官于九八年六月裁定,在卧底调查行动中所录得有关两名被告的对话,并不能成为呈堂证据。两名被告其后获无罪释放。
控方就法官的决定提出上诉,其后并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常任法官烈显伦、沈澄、包致金及非常任法官梅师贤爵士今日一致裁定,控方上诉得直,并将案件发还原审法官继续聆讯。
判词指出,法庭认同卧底调查是执法机构有赖破案的重要武器之一,在犯罪行为进行时故然重要,当罪后已发生后搜集证据亦同样重要。
判词并称,卧底调查对社会打击犯罪活动,十分重要,特别是针对严重罪行,包括贪污、贩运毒品或恐怖份子活动,并指法庭接纳执法机构在有关行动中,可能须要采用某些手段,例如要利用一些诡计。
判词亦指出,在卧底行动中若要疑犯在警诫下作供是荒谬的。
廉署发言人称:「我们欢迎终审法院的判决。贪污罪行通常在『受授相悦』的情况下进行,搜集证据十分困难,故『卧底』调查中搜获的证据对侦破贪污案件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