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以烟酒金钱「报答」法官被判缓刑

2000年7月10日

一名离婚妇人向一名地区法院法官提供洋酒、香烟及一万元现金,以答谢该名法官将子女抚养权判予她,较早时被廉署拘控,今日(星期一)在东区法院被判入狱三个月,缓刑一年。

郭丽英,四十八岁,家庭主妇,今日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控罪指其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向地区法院暂委法官简士勳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九(二)条。

裁判官李家齐表示,判刑时已考虑被告的背景。

案情透露:郭于九七年十二月与十五岁的儿子从内地来港,与丈夫及其余两名子女团聚。郭其后于九八年五月向法庭申请离婚。

郭就三名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司法诉讼。暂委法官简士勳于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令该三名子女的抚养权归郭所有。

九九年十二月二日,郭冲入该名法官的办公室,把一个手提袋及两卷钞票放在他的写字桌上,然后迅速离去。法官与在场的一名办公室助理企图截停被告,但不成功。

经点算后,手提袋内证实载有六条香烟、三瓶洋酒及一万元现金。

法官没有接受有关餽赠,并将案件转介廉署。

廉署发言人提醒市民,任何人向代理人提供利益,诱使或酬谢对方执行与其主事人有关的事务,即属违法。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杨美琪代表出庭,廉署人员张淑芬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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