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涉嫌串谋行贿「汇丰银行」职员助查户口资料被廉署控告今提堂

2000年7月27日

四名人士涉嫌向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 下称「汇丰银行」 ) 雇员提供利益,以协助查阅某些银行帐户资料,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今日 ( 星期四 ) 在东区法院提堂。

迟耀绪,五十一岁,经理、邓海林,四十九岁,贷款代理人、祝爱芳,五十岁,及谷浩,三十八岁,同为商人,共同被控一项串谋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

四名被告毋须答辩。裁判官简达仁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待转介区域法院。

四名被告涉嫌共同及与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谋,向「汇丰银行」雇员提供多笔数额不详的款项,作为该等雇员提供「汇丰银行」某些银行帐户的资料及/或协助查阅有关银行帐户资料的报酬。

有关涉嫌罪行于去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三月二日期间发生。

迟及邓分别获准以现金五万元及十万元保释外出,祝及谷则各以一万元现金保释。裁判官勒令各被告交出旅游证件、不准离开香港、每星期向警署报到一次及须廿四小时内知会廉署任何地址更改。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薛伟成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苏彦平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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