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安排「顶包」承认走私电视机往内地待判

2000年7月28日

五名怀疑属走私集团成员的人士,串谋安排一名「顶包」,承认走私三百四十七台总值一百一十万元的投射电视往内地,接受香港海关检控。五人较早时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今日 ( 星期五 ) 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刘金伟,四十七岁,许有芬,四十三岁,同为公司合伙人﹔黄绍安,三十五岁,公司东主﹔程津,二十七岁,船务经理﹔及马辉廷,四十四岁,公司东主,被裁定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刘另被裁定一项企图出口未列舱单货物罪名成立。

法官源丽华将刘、许、黄及马的判刑押后至下周二(八月一日),而程的判刑则押后至九月十八日。

五名被告于本年一月二十日至三月十六日期间,与李冠龙、王华胜及王子俊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即同意阻止及阻挠一宗香港海关案件的调查。案件涉及从香港非法出口五个载有共三百四十七台投射电视的货柜往内地。

被告又安排一名完全没有参与有关走私活动的人士,向海关人员虚假地承认自己须对走私负责。

本年一月二十日,刘利用一艘中国商船,在香港水域踏石角对开海面企图出口该批未报关的投射电视。

法官勒令刘、许及黄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程及马则分别获准以现金二十万元及十五万元保释外出,并须每星期向警署报到一次。程另须交出旅游证件及不准离开香港。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Joseph Pethes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郑镇宏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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