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向廉署卧底出售制造假卡电脑设备同被判入狱
2000年7月31日
廉政公署派出卧底捣破一个专门出售阅读及编制信用卡资料电脑设备的集团。有关设备最终可用作制造假信用卡。
该集团两名成员以十五万元价钱,向廉署卧底人员出售有关设备时,被廉署人员当场拘捕,人赃并获。
李建民,三十二岁,及陈炎广,三十四岁,均无业,今日 ( 星期一 ) 在区域法院分别被判入狱六个月及四个月。他们今日承认一项管有用作制造虚假文书的设备。
法官赖磐德称,纵使并无银行因此损失,而假信用卡亦尚未制成,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须判处他们即时入狱。
廉署较早时收到贪污举报,指称一名商店经营者受贿,容许顾客在店内使用假信用卡,遂展开调查,并揭发本案。
案情透露:一名廉署线人向李介绍一位名为「 Bill 」的廉署卧底人员。会面期间,李向「 Bill 」提出可以二十万元出售一套用作制造假信用卡的设备。
「 Bill 」表示他会与其夥伴商讨,该名夥伴为另一位廉署卧底人员「 Sam 」。线人、「 Bill 」、「 Sam 」及李四人其后多次用电话洽谈,大部分电话谈话均被廉署录音。
经过多次会面后,「 Bill 」表示,他本人及其夥伴有兴趣以十五万元购入该套设备,李随即答应。
本年四月十四日晚上,线人、「 Bill 」及李在九龙黄大仙下邨龙辉楼电梯大堂会面。
当陈亦到达现场后,各人一起前往该屋邨一个单位。在进入单位后,李及陈两人使用一部手提电脑接驳一部编码器,示范如何阅读及传送信用卡资料。两人正进行示范之际,另一批廉署人员进入有关单位,并将他们拘捕。
廉署人员在单位内搜获一些证物,包括一部手提电脑、一张插入电脑磁碟机的电脑磁碟,及一张印有李建民名字的汇丰银行信用卡。
李其后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承认曾以三万五千元,从深圳购置该套设备。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陈淑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邱利康协助。
该集团两名成员以十五万元价钱,向廉署卧底人员出售有关设备时,被廉署人员当场拘捕,人赃并获。
李建民,三十二岁,及陈炎广,三十四岁,均无业,今日 ( 星期一 ) 在区域法院分别被判入狱六个月及四个月。他们今日承认一项管有用作制造虚假文书的设备。
法官赖磐德称,纵使并无银行因此损失,而假信用卡亦尚未制成,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须判处他们即时入狱。
廉署较早时收到贪污举报,指称一名商店经营者受贿,容许顾客在店内使用假信用卡,遂展开调查,并揭发本案。
案情透露:一名廉署线人向李介绍一位名为「 Bill 」的廉署卧底人员。会面期间,李向「 Bill 」提出可以二十万元出售一套用作制造假信用卡的设备。
「 Bill 」表示他会与其夥伴商讨,该名夥伴为另一位廉署卧底人员「 Sam 」。线人、「 Bill 」、「 Sam 」及李四人其后多次用电话洽谈,大部分电话谈话均被廉署录音。
经过多次会面后,「 Bill 」表示,他本人及其夥伴有兴趣以十五万元购入该套设备,李随即答应。
本年四月十四日晚上,线人、「 Bill 」及李在九龙黄大仙下邨龙辉楼电梯大堂会面。
当陈亦到达现场后,各人一起前往该屋邨一个单位。在进入单位后,李及陈两人使用一部手提电脑接驳一部编码器,示范如何阅读及传送信用卡资料。两人正进行示范之际,另一批廉署人员进入有关单位,并将他们拘捕。
廉署人员在单位内搜获一些证物,包括一部手提电脑、一张插入电脑磁碟机的电脑磁碟,及一张印有李建民名字的汇丰银行信用卡。
李其后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承认曾以三万五千元,从深圳购置该套设备。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陈淑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邱利康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