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安排「顶包」承认走私投射电视机往内地被判入狱

2000年8月1日

廉政公署较早时逮捕五名涉嫌走私集团成员,并控告他们串谋安排「顶包」承认走私三百四十七台投射电视往内地和接受香港海关检控。有关走私货品总值一百一十万元。

五名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一年至三年不等。刘金伟,四十七岁,许有芬,四十三岁,同为公司合伙人﹔黄绍安,三十五岁,公司东主﹔程津,二十七岁,船务经理﹔及马辉廷,四十四岁,公司东主,被法庭裁定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刘另被裁定一项企图出口未列舱单货物罪名成立。

刘及其妻许分别被判入狱三年及一年。黄被判入狱两年半,而马则被判入狱两年,缓刑三年。程的判刑则押后至九月十八日。

法官源丽华在判刑时称,被告所犯的罪行十分严重,故须判处即时入狱,而案件中角色较轻者则获缓刑。

五名被告于本年一月二十日至三月十六日期间,与李冠龙、王华胜及王子俊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即同意阻止及阻挠一宗香港海关案件的调查。案件涉及从香港非法出口五个载有共三百四十七台投射电视的货柜往内地。

被告又安排一名完全没有参与走私的人士,向海关人员虚假地承认自己须负刑责。

本年一月二十日,刘利用一艘中国商船,在香港水域踏石角对开海面企图出口该批未报关的投射电视。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麦伟德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郑镇宏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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