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会议员詹培忠上诉被驳回
2000年9月8日
前立法会议员詹培忠触犯两项与一九九八年立法会选举有关的罪行,即非法款待选民及未经授权招致选举开支,较早时被裁定罪名成立,其后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今日﹝星期五﹞将其上诉驳回,维持原判。
詹培忠,五十三岁,去年八月于东区法院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违反《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 7(a) 及 12(1) 条。
上诉人提出的五项上诉理由,全部被法官高嘉乐驳回。
上诉人提出「选举聚会」的定义应规限由候选人安排,或其他人在候选人同意下替其安排的聚会。法官不接受有关论据。
法官亦驳回上诉人提出只有候选人招致,或任何人代其招致的经费,才须由候选人书面授权的论据。
法官表示,选举廉洁应该是立法机构的政策。他并称,要有效官治香港,必须有一个廉洁诚信的议会,因此确保诚信的措施十分重要。
詹培忠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其中一项控罪指詹在九九年三月二十七日,透过金融服务界总会有限公司,以舞弊方式向约九十名可能在一九九八年金融服务界别分组选举中投票的选民提供饮食,企图影响他们在选举中投票。
另一项控罪指詹于同日代一九九八年金融服务界别分组选举的候选人招致选举开支,而詹当时并非该选举的候选人,亦未得该等候选人书面授权以招致选举开支。
案件今日由廉署人员胡珮华代表控方出庭。
詹培忠,五十三岁,去年八月于东区法院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违反《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 7(a) 及 12(1) 条。
上诉人提出的五项上诉理由,全部被法官高嘉乐驳回。
上诉人提出「选举聚会」的定义应规限由候选人安排,或其他人在候选人同意下替其安排的聚会。法官不接受有关论据。
法官亦驳回上诉人提出只有候选人招致,或任何人代其招致的经费,才须由候选人书面授权的论据。
法官表示,选举廉洁应该是立法机构的政策。他并称,要有效官治香港,必须有一个廉洁诚信的议会,因此确保诚信的措施十分重要。
詹培忠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其中一项控罪指詹在九九年三月二十七日,透过金融服务界总会有限公司,以舞弊方式向约九十名可能在一九九八年金融服务界别分组选举中投票的选民提供饮食,企图影响他们在选举中投票。
另一项控罪指詹于同日代一九九八年金融服务界别分组选举的候选人招致选举开支,而詹当时并非该选举的候选人,亦未得该等候选人书面授权以招致选举开支。
案件今日由廉署人员胡珮华代表控方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