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集团成员参与安排「顶包」接受海关检控被判缓刑

2000年9月19日

一名涉嫌走私集团成员,参与安排「顶包」人士虚假承认曾将三百四十七台投射电视机运入内地,并接受香港海关检控,今日 ( 星期二 ) 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两年,缓刑两年。有关走私货品总值约一千万元。

程津,二十七岁,船务经理,连同另外四名集团成员,较早时被法庭裁定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法官源丽华在判刑时称,被告在案中的角色较轻,故判予缓刑。

另外四名被告为刘金伟,四十七岁,许有芬,四十三岁,同为公司合伙人﹔黄绍安,三十五岁,公司东主﹔及马辉廷,四十四岁,公司东主。

刘及其妻许分别被判入狱三年及一年。黄被判入狱两年半,而马则被判入狱两年,缓刑三年。

案情透露:五名被告于本年一月二十日至三月十六日期间,与李冠龙、王华胜及王子俊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即同意阻止及阻挠一宗香港海关案件的调查。案件涉及从香港非法出口五个载有共三百四十七台投射电视的货柜往内地。

五名被告又安排一名完全没有参与走私的人士,向海关人员虚假承认自己须负刑责。该名「顶包」其后获得集团六十五万元作为报酬。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何伟万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邓志光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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