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前执行董事夸大货价骗取廿一万元 官称罪行严重必须严打囚三十九个月
2000年9月26日
一名工程公司前执行董事,夸大钢制材料的购入价,骗取公司约二十一万元,今日 ( 星期二 ) 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三十九个月。
法官丁雅贤称,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违反雇主对他的信任,故判其即时入狱。
法官续称,虽然他已考虑被告的良好品格,但判刑须传递贪污必受严厉打击的信息。
骆伟强,三十六岁,前受雇于德昌 ( 有记 ) 有限公司 ( 下称「德昌」 ) ,亦须归还二十一万元予前雇主。
骆被裁定四项罪名成立,其中三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而余下一项则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及《盗窃罪条例》第 19(1)(a) 条。
案情透露:骆于九七年一月二日至四月十八日期间,串谋岑景祥伪造六张由鸿裕机器厂 ( 下称「鸿裕」 ) 的发票,将「德昌」购入的「钢通牙」货价夸大二十万零二千一百五十二点四元。
「鸿裕」制造和供应镙丝钉及其他金属制品,而岑为「鸿裕」的东主。
岑收到「德昌」的款项后,将夸大的款项交予骆。
骆亦于九七年七月四日至九八年七月十九日期间,使用伪造的购货单据,先后三次以小额形式申领共一万一千元的款项。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梁照林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胡彩金协助。
法官丁雅贤称,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违反雇主对他的信任,故判其即时入狱。
法官续称,虽然他已考虑被告的良好品格,但判刑须传递贪污必受严厉打击的信息。
骆伟强,三十六岁,前受雇于德昌 ( 有记 ) 有限公司 ( 下称「德昌」 ) ,亦须归还二十一万元予前雇主。
骆被裁定四项罪名成立,其中三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而余下一项则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及《盗窃罪条例》第 19(1)(a) 条。
案情透露:骆于九七年一月二日至四月十八日期间,串谋岑景祥伪造六张由鸿裕机器厂 ( 下称「鸿裕」 ) 的发票,将「德昌」购入的「钢通牙」货价夸大二十万零二千一百五十二点四元。
「鸿裕」制造和供应镙丝钉及其他金属制品,而岑为「鸿裕」的东主。
岑收到「德昌」的款项后,将夸大的款项交予骆。
骆亦于九七年七月四日至九八年七月十九日期间,使用伪造的购货单据,先后三次以小额形式申领共一万一千元的款项。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梁照林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胡彩金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