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下令东涌站地盘「短桩」案三人加判刑期

2000年10月4日

上诉法庭今日(星期三)下令东涌站发展计划第二期四号地盘 ( 下称「东涌站计划」 ) 「短桩」案三名被告须加长刑期。三人曾串谋在有关地盘建造不合规格桩柱,被廉署拘控,并在区域法院分别被判入狱。律政司其后就判刑申请复核。

李巳兴,五十一岁,预垒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预垒」)前工程经理,其刑期由二十一个月增至五年;高志广,四十三岁,「预垒」前地盘代理,其刑期则由六个月增至四年半。另一名被告二十九岁的「预垒」前地盘工程师余俊文的刑期由原本的二十一个月增至二十四个月。

律政司提出的复核刑期申请,较早前由署理首席法官梅贤玉、法官梁绍中及司徒敬审理。

法官梅贤玉今日颁布判词时称:「本案涉及非常严重罪行,最高刑罚可判处入狱十四年。」

法官称:「案件涉及重大的公众安全。有关人士违反建筑规格,令地盘上兴建的楼宇面对倒塌的严重危机,几乎是必然的结果,更可能危害使用者的安全和造成严重人命伤亡。生命因此而受威胁的市民可能数以百计,遑论因为不合格建筑工程而引致的补救费用。」

法官指出,那些决定实行有关诈骗及命令下属参与犯案的主要人物,法庭以十年监禁为量刑起点并不过严。

法官又称,上诉法庭接纳余俊文因承认控罪及为控方作证而可获大幅减刑,并认为原审法官给与他缩减百分之五十的刑期是适当的。

廉政公署发言人欢迎上诉法庭的裁决。

发言人称:「上诉法庭的裁决能向公众带出清楚而强烈的信息,就是建筑工程贪污案件可能引致重大破坏及危害众多人命伤亡,有关罪行绝不会受社会所容忍,而罪犯会受到严惩。」

李及高较早时被裁定一项串谋罪名成立,控罪指两人于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期间,与余俊文、「预垒」员工 David Hendy 、 Carl Voigt 及其他人士串谋诈骗屋宇署及「东涌站计划」发展商 Tung Chung Station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 下称「发展商」 ) 。

余承认一项类似的串谋控罪。

控罪指三人没有依照屋宇署批准的地盘图则在「东涌站计划」建造钻孔灌注桩,却仍虚假地表示钻孔灌注桩是依照图则建造。

有关地盘内七十六支已兴建的桩柱中,有六十六支被发现比规定的深度短五十四厘米至大约十九米。

他们并导致屋宇署批准「预垒」就钻桩工程施工,及导致「发展商」为不合格的打桩工程支付费用。

「预垒」为「东涌站计划」 H1 至 H4 座地基工程的总承建商,其中 H1 、 H3 及 H4 座的打桩工程分判予新利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有关工程由茂盛 ( 亚洲 ) 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下称「茂盛」)负责监管。

「发展商」就有关打桩工程支付「预垒」约四千二百万元。

「预垒」及「茂盛」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给予全力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麦伟德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何国强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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