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涉嫌诈骗二千五百万元贷款及信用状信贷
2000年10月23日
一对夫妇涉嫌透过利用两人拥有的三间公司,声称曾进行真实商业交易,骗取银行共约二千五百万元按揭贷款及信用状信贷,今日 ( 星期一 ) 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后,在东区法院提堂。
陈建忠,三十七岁,及其妻方瑞卿,三十三岁,同为泰蕙投资有限公司 ( 下称「泰蕙」 ) 股东及董事,共被控十二项罪名。
两名被告毋须答辩。裁判官祁士伟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十一月六日,以待转解区域法院。
廉署早前收到贪污举报,指称陈及方申请贷款时怀疑曾涉及行贿。调查其后发现有关诈骗活动。
其中两项控罪指该对夫妇使用虚假文书,即德兴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的临时买卖合约,意图诱使新华银行有限公司及浙江兴业银行有限公司的职员接受有关合约为真文件。
另外两项控罪指他们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该两间银行提供共一千二百九十万元的按揭贷款和合共六百四十万元的信用状信贷限额。
他们涉嫌虚假地表示「泰蕙」及另外两间公司,即莱尔集团有限公司 ( 下称「莱尔」 ) 及长懋国际有限公司 ( 下称「长懋」 ) 就尖沙咀漆咸道南两间店铺的买卖是真实的交易。
两名被告亦虚假地表示该等交易是基于各自独立利益所进行;及由德兴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进行。
「莱尔」及「长懋」为该对夫妇透过两间在英属维尔京羣岛注册的公司拥有。
余下八项控罪指夫妇两人涉嫌以欺骗手段,促致该两间银行的纪录内记入共六百二十二万一千四百七十六元的款项。
他们涉嫌虚假地表示,「泰蕙」与「莱尔」及「长懋」之间曾进行真实的红酒及不钢线圈的交易,以申请八张信用状。
有关涉嫌罪行于九七年五月四日至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期间发生。
两名被告各获准以十万元现金及十万元人事担保保释外出。他们须交出旅游证件、不准离开香港、不得骚扰控方证人及每周向警方报到两次。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秦汉贤代表出庭。
陈建忠,三十七岁,及其妻方瑞卿,三十三岁,同为泰蕙投资有限公司 ( 下称「泰蕙」 ) 股东及董事,共被控十二项罪名。
两名被告毋须答辩。裁判官祁士伟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十一月六日,以待转解区域法院。
廉署早前收到贪污举报,指称陈及方申请贷款时怀疑曾涉及行贿。调查其后发现有关诈骗活动。
其中两项控罪指该对夫妇使用虚假文书,即德兴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的临时买卖合约,意图诱使新华银行有限公司及浙江兴业银行有限公司的职员接受有关合约为真文件。
另外两项控罪指他们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该两间银行提供共一千二百九十万元的按揭贷款和合共六百四十万元的信用状信贷限额。
他们涉嫌虚假地表示「泰蕙」及另外两间公司,即莱尔集团有限公司 ( 下称「莱尔」 ) 及长懋国际有限公司 ( 下称「长懋」 ) 就尖沙咀漆咸道南两间店铺的买卖是真实的交易。
两名被告亦虚假地表示该等交易是基于各自独立利益所进行;及由德兴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进行。
「莱尔」及「长懋」为该对夫妇透过两间在英属维尔京羣岛注册的公司拥有。
余下八项控罪指夫妇两人涉嫌以欺骗手段,促致该两间银行的纪录内记入共六百二十二万一千四百七十六元的款项。
他们涉嫌虚假地表示,「泰蕙」与「莱尔」及「长懋」之间曾进行真实的红酒及不钢线圈的交易,以申请八张信用状。
有关涉嫌罪行于九七年五月四日至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期间发生。
两名被告各获准以十万元现金及十万元人事担保保释外出。他们须交出旅游证件、不准离开香港、不得骚扰控方证人及每周向警方报到两次。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秦汉贤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