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职员涉嫌与多人串谋骗取优惠机票令航空公司损失十七万元今提堂
2000年10月24日
六名人士,包括三名国泰航空有限公司 ( 「国泰」 ) 职员,涉嫌串谋诈骗「国泰」发出多张优惠机票,令航空公司蒙受逾十七万元的财务损失,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
被告为:刘威豪,二十五岁,「国泰」 IMT Sect Systems Delivery ;吴永凌,四十二岁及彭志华,三十七岁,两人分别为「国泰」 Team Executive (Training & Planning Co-ordinator) 及程式员; Liew Sau-foong ,三十三岁, Head of Compliance Asia 副总裁;陈信成 ( 之前名为陈树伟 ) ,三十二岁, EC Paragon Search Limited 执行董事;及李国华,四十八岁,营业代表。
他们被指串谋诈骗「国泰」,致使其向多名不合资格人士发出优惠机票。
被告又涉嫌利用虚假律师信,讹称该等不乎合资格获得优惠的人士为刘威豪的谊兄及谊姊。
六人被控以共三项串谋罪名,于今日 ( 星期二 ) 在东区法院提堂。
裁判官祁士伟准各被告暂时毋须答辩,并将案件押后至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提堂。 Liew 获准以二万元现金保释及受命不得离港,而其余被告各获准以一万元现金保释。
「国泰」规定未婚员工可提名两名家人及一名朋友为「旅行伙伴」,购买优惠机票;而员工须提交提名表格及取得「国泰」许可,才可获有关优惠。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指一名「国泰」员工可能曾收受贿赂,滥用有关优惠计划。
调查发现,被告涉嫌合谋使刘威豪提名多名他完全不相识,或毫无亲属关系的人作为「旅行伙伴」,以获取优惠机票。
首项控罪指刘、彭志华及李国华串谋诈骗「国泰」,即讹称李合乎公司规定可成为刘的「旅行伙伴」。
刘、吴永凌及陈信成则被控以一项相类串谋罪名,指他们讹称陈及邓德彗分别为刘的谊兄及谊姊。
第三项控罪指刘、吴、陈、 Liew 与黄有益及其他人士串谋,讹称陈及熊美雯分别为刘的谊兄及谊姊,诈骗「国泰」。
结果,「国泰」向李、陈、邓及熊先后发出多张优惠机票,引致十七万零二百八十元的财务损失。
有关控罪涉嫌于九八年四月至九九年五月期间发生。
案件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廖远明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员陈卓富协助。
被告为:刘威豪,二十五岁,「国泰」 IMT Sect Systems Delivery ;吴永凌,四十二岁及彭志华,三十七岁,两人分别为「国泰」 Team Executive (Training & Planning Co-ordinator) 及程式员; Liew Sau-foong ,三十三岁, Head of Compliance Asia 副总裁;陈信成 ( 之前名为陈树伟 ) ,三十二岁, EC Paragon Search Limited 执行董事;及李国华,四十八岁,营业代表。
他们被指串谋诈骗「国泰」,致使其向多名不合资格人士发出优惠机票。
被告又涉嫌利用虚假律师信,讹称该等不乎合资格获得优惠的人士为刘威豪的谊兄及谊姊。
六人被控以共三项串谋罪名,于今日 ( 星期二 ) 在东区法院提堂。
裁判官祁士伟准各被告暂时毋须答辩,并将案件押后至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提堂。 Liew 获准以二万元现金保释及受命不得离港,而其余被告各获准以一万元现金保释。
「国泰」规定未婚员工可提名两名家人及一名朋友为「旅行伙伴」,购买优惠机票;而员工须提交提名表格及取得「国泰」许可,才可获有关优惠。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指一名「国泰」员工可能曾收受贿赂,滥用有关优惠计划。
调查发现,被告涉嫌合谋使刘威豪提名多名他完全不相识,或毫无亲属关系的人作为「旅行伙伴」,以获取优惠机票。
首项控罪指刘、彭志华及李国华串谋诈骗「国泰」,即讹称李合乎公司规定可成为刘的「旅行伙伴」。
刘、吴永凌及陈信成则被控以一项相类串谋罪名,指他们讹称陈及邓德彗分别为刘的谊兄及谊姊。
第三项控罪指刘、吴、陈、 Liew 与黄有益及其他人士串谋,讹称陈及熊美雯分别为刘的谊兄及谊姊,诈骗「国泰」。
结果,「国泰」向李、陈、邓及熊先后发出多张优惠机票,引致十七万零二百八十元的财务损失。
有关控罪涉嫌于九八年四月至九九年五月期间发生。
案件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廖远明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员陈卓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