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改判非法回佣贿赂案三被告即时入狱
2000年10月26日
三名男子较早时被廉署控以收受及提供非法回佣贿赂。他们承认控罪后,被法庭判处须履行社会服务令。律政司其后就判刑申请复核,荃湾法院昨日 ( 星期三 ) 就申请宣判,决定改判被告即时入狱。
吴厚铨,三十五岁,高雅包装盒有限公司生产经理;温国森,三十七岁,及陈子健,二十六岁,同为领航快运东主,较早时承认二十四项控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九条。
吴、温及陈当时分别被判须履行一百四十小时、一百八十小时及一百小时社会服务。
吴承认收受温及陈提供合共六万零八百三十四点五元,作为向领航快运发出运输订单的报酬。温及陈则承认向吴提供贿赂。
裁判官罗丽娟审理律政司有关复核判刑的申请后,昨日宣判时指出,各被告须判处即时入狱,以反映他们所犯罪行的严重性。
吴被判须入狱三个月,而温及陈分别改判入狱四个月及两个月。
法庭亦下令将吴须归还雇主的款项,由五万元减至五千元。温及陈则仍须各归还五千元予雇主。
裁判官的判词引述了上诉法庭就两宗贿赂案件的判刑指引。在该两宗案件,上诉法庭将各被告原先判处的社会服务令改为即时入狱。
其中一宗案件涉及一名男子行贿中华电力有限公司工程师,以批核不合规格的电力装置。
在另一宗案件,三名运输公司东主承认行贿一名公司经理,以获取运输合约。
两宗案件的被告均被上诉法庭改判入狱三个月。
廉政公署欢迎裁判官的裁决。发言人表示:「裁决显示法庭不单重视公营机构的贪污,而且亦严厉对付妨碍公平竞争的商界贪污活动。」
控方昨日由高级政府律师 Peter Daryanani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廖富荣协助。
吴厚铨,三十五岁,高雅包装盒有限公司生产经理;温国森,三十七岁,及陈子健,二十六岁,同为领航快运东主,较早时承认二十四项控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九条。
吴、温及陈当时分别被判须履行一百四十小时、一百八十小时及一百小时社会服务。
吴承认收受温及陈提供合共六万零八百三十四点五元,作为向领航快运发出运输订单的报酬。温及陈则承认向吴提供贿赂。
裁判官罗丽娟审理律政司有关复核判刑的申请后,昨日宣判时指出,各被告须判处即时入狱,以反映他们所犯罪行的严重性。
吴被判须入狱三个月,而温及陈分别改判入狱四个月及两个月。
法庭亦下令将吴须归还雇主的款项,由五万元减至五千元。温及陈则仍须各归还五千元予雇主。
裁判官的判词引述了上诉法庭就两宗贿赂案件的判刑指引。在该两宗案件,上诉法庭将各被告原先判处的社会服务令改为即时入狱。
其中一宗案件涉及一名男子行贿中华电力有限公司工程师,以批核不合规格的电力装置。
在另一宗案件,三名运输公司东主承认行贿一名公司经理,以获取运输合约。
两宗案件的被告均被上诉法庭改判入狱三个月。
廉政公署欢迎裁判官的裁决。发言人表示:「裁决显示法庭不单重视公营机构的贪污,而且亦严厉对付妨碍公平竞争的商界贪污活动。」
控方昨日由高级政府律师 Peter Daryanani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廖富荣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