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信用状广南诈骗案女公司董事入狱三年
2000年11月7日
一名公司董事涉嫌曾串谋广南 ( 集团 ) 有限公司 ( 「广南」 ) 一名经理,向多间银行骗取信用状贷款合共五千四百万美元,较早时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二 ) 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被判入狱三年。
梁晓玲,三十九岁,祥泰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 「祥泰」 ) 董事,较早时承认二十项串谋诈骗罪名。
梁另被控以十项处理从可公诉罪行所获得益罪名,涉嫌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法庭下令将有关控罪记录在案。
法官翟克信于判刑时称,虽然他同意被告于案中的角色为协助怀疑主脑黎瑞华,但无疑被告所犯罪行相当严重。法官表示,他已考虑被告认罪。
法官并指出,他相信「广南」董事局对有关诈骗完全知情。
有关串谋控罪指梁串谋另一名「祥泰」董事及合股人 Jiwatuwinan Witthaya( 又名陈继祥 ) 、「广南」助理总经理黎瑞华及其他人士,以不诚实手法诈骗十六间银行,即:
- 促使「广南」向该等银行申请信用状及使用有关的信贷;
- 向「广南」及该等银行呈交虚假文件,声称能证实「广南」与「祥泰」之间存在确实的商业交易;及
- 促使有关银行根据信用状向「祥泰」发放总额五千四百一十九万七千一百九十九美元的贷款。
该等罪行于九七年四月至九八年十二月期间发生。
案情透露:自九七年四月开始,被告与黎瑞华合谋伪造买卖合约,讹称「祥泰」向「广南」或其附属公司启中贸易有限公司 ( 「启中」 ) 售卖泰国稻米。
黎利用有关虚假买卖合约,导致「广南」先后向十六间银行申请合共二十张信用状。
案情又指出,被告曾于九七年四月至九八年十二月期间,向该等银行提交多种伪造文件,包括货运收据、商业单据及包装目录,以申请该等信用状。
有关银行其后向「祥泰」的银行户口发放合共五千四百一十九万七千一百九十九美元的贷款。
被告其后扣起八万八千九百五十八美元作为报酬,并将余款转存入「广南」或「启中」的银行户口内。
结果,涉案二十张信用状中,「广南」须向银行归还涉及其中十七张信用状的欠款。最后,有关银行仍然承担五百七十万美元的坏账。
法庭较早时已发出手令,通缉弃保潜逃的陈继祥及黎瑞华归案。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沈仲平代表出庭,廉署人员李志良协助。
梁晓玲,三十九岁,祥泰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 「祥泰」 ) 董事,较早时承认二十项串谋诈骗罪名。
梁另被控以十项处理从可公诉罪行所获得益罪名,涉嫌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法庭下令将有关控罪记录在案。
法官翟克信于判刑时称,虽然他同意被告于案中的角色为协助怀疑主脑黎瑞华,但无疑被告所犯罪行相当严重。法官表示,他已考虑被告认罪。
法官并指出,他相信「广南」董事局对有关诈骗完全知情。
有关串谋控罪指梁串谋另一名「祥泰」董事及合股人 Jiwatuwinan Witthaya( 又名陈继祥 ) 、「广南」助理总经理黎瑞华及其他人士,以不诚实手法诈骗十六间银行,即:
- 促使「广南」向该等银行申请信用状及使用有关的信贷;
- 向「广南」及该等银行呈交虚假文件,声称能证实「广南」与「祥泰」之间存在确实的商业交易;及
- 促使有关银行根据信用状向「祥泰」发放总额五千四百一十九万七千一百九十九美元的贷款。
该等罪行于九七年四月至九八年十二月期间发生。
案情透露:自九七年四月开始,被告与黎瑞华合谋伪造买卖合约,讹称「祥泰」向「广南」或其附属公司启中贸易有限公司 ( 「启中」 ) 售卖泰国稻米。
黎利用有关虚假买卖合约,导致「广南」先后向十六间银行申请合共二十张信用状。
案情又指出,被告曾于九七年四月至九八年十二月期间,向该等银行提交多种伪造文件,包括货运收据、商业单据及包装目录,以申请该等信用状。
有关银行其后向「祥泰」的银行户口发放合共五千四百一十九万七千一百九十九美元的贷款。
被告其后扣起八万八千九百五十八美元作为报酬,并将余款转存入「广南」或「启中」的银行户口内。
结果,涉案二十张信用状中,「广南」须向银行归还涉及其中十七张信用状的欠款。最后,有关银行仍然承担五百七十万美元的坏账。
法庭较早时已发出手令,通缉弃保潜逃的陈继祥及黎瑞华归案。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沈仲平代表出庭,廉署人员李志良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