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银行总经理及另外五人被控贪污及诈骗 涉及八亿八千多万港元信用状贷款

2000年11月8日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恒生」)一名总经理及一名信贷经理,连同四名商人,涉嫌与一宗诈骗「恒生」八亿八千多万港元信用状贷款案件有关,该两名「恒生」经理及其中一名商人更被指涉及贪污。

六人今日(星期三)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并在东区法院提堂。他们被控共三十二项贿赂及诈骗罪名。

「恒生」总经理寿明,五十四岁,被控共十二项罪名,指他涉嫌于九四年三月至九八年六月期间收受利益,以批出信贷予两间公司。

寿被指收受欧江国际有限公司(「欧江」)何纪椿提供的一百万港元、七万五千美元贿款及两只「劳力士」手表,向「欧江」及达豪企业有限公司(「达豪」)批出及维持的信贷安排时,予以优待。

卢沛成,四十七岁,「恒生」信贷经理,被控以四项罪名,指他涉嫌于九四年四月至九五年八月期间,以相同理由向何小海收受共十五万港元的贿款及一只「劳力士」手表。

何小海,三十一岁,「欧江」及「达豪」股东兼董事,被控共九项罪名,被指于九四年四月至九七年十一月期间串谋其父何纪椿及「欧江」和「达豪」财务总监殷惠兰,向卢及「恒生」另外两名雇员提供利益,包括七十三万港元、一万加元及三只「劳力士」手表。

有关利益涉嫌用作协助该两间公司获得批出信贷。

何小海另被控共四项罪名,指他串谋多名人士欺诈「恒生」,即不诚实地:

- 致使「欧江」及「达豪」向「恒生」申请共一百二十三张信用证及使用有关信贷服务;

- 向「恒生」提交虚假文件,证明该两间公司与星骏国际有限公司(「星骏」)及新文有限公司(「新文」)之间有真实商业交易;及

- 致使「恒生」根据有关信用状发出共四亿六千三百六十三万五千八百一十八点四港元。

余下三名被告为谭祺光,四十八岁,淨宝实业有限公司(「淨宝」)股东兼董事及辉行国际有限公司(「辉行」)前任董事;梁志波,五十岁,「淨宝」股东兼董事;及李增港,四十四岁,「辉行」股东兼董事。

何小海,谭及梁共同被控两项串谋欺诈「恒生」,即致使该银行发出一百一十六张以「淨宝」为受惠人的信用证,涉及款项共四亿零九十万九千一百五十元。

何、谭及李则共同被控一项串谋诈骗「恒生」,即致使该银行发出另外四张以「辉行」为受益人共一千五百九十九万六千四百六十八元的信用证。

有关涉嫌诈骗罪行于九五年六月至九八年四月期间发生。

六名被告暂时毋须答辩。裁判官简达仁下令寿明及何小海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并于本年十二月二十日再次提堂,而其余四名被告将于明年一月五日提堂。

此外,廉署在调查期间揭发另一宗怀疑诈骗华侨商业银行(「华侨」)信贷的案件。

谭祺光、梁志波及李增港在这宗案件中,被控共十七项串谋诈骗「华侨」,致使该银行发出多张共值一千多万港元的信用证。

控罪指他们串谋达光海运有限公司(「达光」)经理林淑仪及其他人士欺诈「华侨」,即不诚实地:

- 致使「达光」以信用证形式申请及使用「华侨」的信贷服务;

- 向「华侨」提交虚假文件,证明「达光」与「淨宝」之间有真实商业交易;及

- 致使「华侨」就有关信用证向「淨宝」发出共一千零五十一万五千港元款项。

有关涉嫌罪行于九三年十月至九七年八月期间发生。

裁判官将案件押后至明年一月五日再次提堂。

廉署在调查两宗案件期间获得「恒生」及「华侨」全力协助。

卢获准以现金十万元及人事担保十万元保释外出。

谭及梁各在两宗案件中获准以现金十万元及人事担保十万元保释外出,而李则获准以现金五万元及人事担保二十万元保释。

他们须向廉署交出所有旅游证件,不准离开香港、不得骚扰控方证人、须在报称的地址居住、每周向廉署报到三次,及如更改地址,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廉署。

两宗案件的控方均由高级政府律师廖远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苏永强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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