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年区议会选举文员参与「种票」被判入狱一个月
2000年11月13日
一名文员在九九年区议会选举中参与「种票」,较早时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今日(星期一)在新蒲岗法院被判入狱一个月。
曾剑汶,三十四岁,较早时承认一项罪名,指她明知本身无权投票而仍在该次选举中投票,违反《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 10 条及第 14(1)(a) 条。
裁判官郭伟健称,被告须被判处即时入狱,以确保香港的选举公平和廉洁。
法官宣判时引述上诉法庭于九七年十一月颁布的判刑指引。有关指引涉及一宗九四年区议会选举与一名候选人有关的「种票」案件。
法官续称,判刑已考虑被告并无犯罪纪录及认罪。
廉署较早前落案起诉九名人士,怀疑他们在去年区议会选举中「种票」,其中包括曾剑汶。
其余八名被告包括一名九龙城区议会选举红磡区的落败候选人,即游泳教练陈仲维,三十六岁;谢雨埠,三十岁,的士司机;潘诺轩,二十三岁,无业;李英伟,二十一岁,学生;陈惠心,三十三岁,主妇;冯知远,三十七岁,股票经纪;陶美凤,三十三岁,香港赛马会兼职职员;及何家伟,二十八岁,电脑营业员。
案情透露:曾为陈惠心的朋友,而陈惠心是陈仲维的胞妹。
陈惠心曾致电曾,要求她在该次选举中登记为红磡区选民,令曾可在该区投其兄陈仲维一票。
陈惠心亦表示会为曾填写选民登记表格,并建议曾使用她们的朋友陶美凤双亲的地址。
曾明知自己无权在该选区登记为选民,但仍然答应陈惠心要求,并提供其个人资料予陈惠心用作登记为选民。
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即进行选举当日,曾明知自己无权在该选区投票,而前往指定的投票站投了陈仲维一票。
其余八名被告较早时否认共十八项控罪,包括串谋诈骗选举事务处,及涉嫌触犯《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 14(1)(a) 条有关投票的罪行。
陈仲维、谢、潘、李、陈惠心、冯及陶将于本周六(十一月十八日)提堂,就他们分开审讯的申请进行聆讯,而何的审讯日期则订于明年一月十六日。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师林嘉欣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阮律文协助。
曾剑汶,三十四岁,较早时承认一项罪名,指她明知本身无权投票而仍在该次选举中投票,违反《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 10 条及第 14(1)(a) 条。
裁判官郭伟健称,被告须被判处即时入狱,以确保香港的选举公平和廉洁。
法官宣判时引述上诉法庭于九七年十一月颁布的判刑指引。有关指引涉及一宗九四年区议会选举与一名候选人有关的「种票」案件。
法官续称,判刑已考虑被告并无犯罪纪录及认罪。
廉署较早前落案起诉九名人士,怀疑他们在去年区议会选举中「种票」,其中包括曾剑汶。
其余八名被告包括一名九龙城区议会选举红磡区的落败候选人,即游泳教练陈仲维,三十六岁;谢雨埠,三十岁,的士司机;潘诺轩,二十三岁,无业;李英伟,二十一岁,学生;陈惠心,三十三岁,主妇;冯知远,三十七岁,股票经纪;陶美凤,三十三岁,香港赛马会兼职职员;及何家伟,二十八岁,电脑营业员。
案情透露:曾为陈惠心的朋友,而陈惠心是陈仲维的胞妹。
陈惠心曾致电曾,要求她在该次选举中登记为红磡区选民,令曾可在该区投其兄陈仲维一票。
陈惠心亦表示会为曾填写选民登记表格,并建议曾使用她们的朋友陶美凤双亲的地址。
曾明知自己无权在该选区登记为选民,但仍然答应陈惠心要求,并提供其个人资料予陈惠心用作登记为选民。
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即进行选举当日,曾明知自己无权在该选区投票,而前往指定的投票站投了陈仲维一票。
其余八名被告较早时否认共十八项控罪,包括串谋诈骗选举事务处,及涉嫌触犯《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 14(1)(a) 条有关投票的罪行。
陈仲维、谢、潘、李、陈惠心、冯及陶将于本周六(十一月十八日)提堂,就他们分开审讯的申请进行聆讯,而何的审讯日期则订于明年一月十六日。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师林嘉欣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阮律文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