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缉警员索收贿款替男子与「大耳窿」商议还款条件入狱八个月

2000年11月22日

一名侦缉警员,索取及收受一名男子提供的贿款,以协助该名男子与「大耳窿」商议还款条件,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三)在荃湾法院被判入狱八个月。

李仲良,三十七岁,隶属马鞍山警署,今日承认两项贪污罪名。

裁判官卫以宽称,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严重,尤其他本人为执法人员,故须判处即时入狱。

法官续称,判刑已考虑被告认罪及调查期间与廉署合作。

案情透露:去年十二月七日,男子李朗威位于马鞍山的居所被「大耳窿」喷上漆油。其父李锦华事后向警署报案。

被告在调查案件期间,向李锦华索取三千元至四千元,作为要求「大耳窿」拒绝借钱给其子的报酬,但遭李锦华拒绝。

李朗威未能向「大耳窿」偿还任何款项,其祖母位于油麻地的居所于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亦被喷上漆油。

李朗威向油麻地警署报案,并声称被告曾向其父索取贿款。案件其后转介廉署调查。

三日后,被告在葵芳与李朗威会面。被告和李朗威稍后透过电话与「大耳窿」商议还款条件,过程受到廉署人员监察。

在商议过程中,被告向「大耳窿」自称「阿强」及是一名隶属警方反黑组的人员。

结果,李朗威只须于去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向「大耳窿」偿还三万元,并在十五日后归还另外一万元。

在被告要求下,李朗威递交二千元「有记号」的款项予被告。

被告在收受贿款后,当场被廉署人员拘捕。

控方今日由律师陈爱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锦伟协助。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