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屿山南区乡委会前主席盗用公款入狱一年

2000年11月27日

一名大屿山南区乡事委员会前主席,被廉政公署落案诉,指他盗取乡委会共十七万八千三百元的公款,较早时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在北九龙法院被判入狱一年。

张添德,六十二岁,被裁判官唐汝骏裁定共十一项偷窃罪名成立。

廉署较早时收到贪污举报,指一名乡委会主席涉嫌行贿两名副主席,以容许他偷取乡委会的公款。廉署经调查后发现案件涉及盗窃罪行。

张于九五年至九九年期间,出任第十九届大屿山南区乡委会主席及新界区议会当然委员。

案情指出,张当时有权将乡委会的公款拨作支付日常开支及在大屿山有关地区举办社区活动的费用。

有关公款存于一个以乡委会名义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汇丰)开设的储蓄户口,而被告与另外两名副主席是户口授权签署人。

若要从有关户口提款,必须由其中两人在提款单上签署及将银行存摺递交汇丰。

大屿山南区乡委会是乡议局属下二十七个乡委会之一,其收入主要来自政府资助及村民捐款。

张于九七年九月至九八年十二月期间,先后十一次从大屿山南区乡委会的储蓄户口盗取共十七万八千三百元,作为私人使用。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兴伟代表出庭,并廉署人员周伟志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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