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缉警员向讹骗案投诉人索取五万元罪成候判

2001年1月8日

一名侦缉高级警员,涉嫌向一名讹骗案投诉人索取五万元,较早时被廉署拘控,今日(星期一)在新蒲岗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潘就昌,四十二岁,隶属荃湾警署,今日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控罪指他在未有当时香港总督一般或特别许可下索取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3 条。

裁判官李倩文将案件押后至一月二十二日宣判,以待被告的社会服务报告,并准被告以一千元现金担保,及下令其不得离港。

潘原本被廉署控以《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指他索取五万元,作为他以侦缉警员身份,就一宗讹骗案进行刑事调查的报酬。

九八年九月,裁判官在审讯后判他罪名不成立,但批准控方以《防止贿赂条例》第 3 条改控他一项索取利益罪名。

潘其后向上诉法庭就裁判官的决定申请司法复核,但有关申请被上诉庭驳回。

潘亦向终审法院申请批准就裁判官判决提出上诉。但终审法院驳回其申请,并下令潘须就《防止贿赂条例》第 3 条控罪接受审讯。

案情透露:九六年五月初,潘调查一宗讹骗案。

案中投诉人为新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戴纹娜,她声称误信黄建宗可代为安排输入内地劳工,结果被诈骗四十一万港元及五万元人民币。

九六年五月中,潘到戴的办公室,声称需要金钱,将亲人的遗体由洛杉矶运返内地安葬,要求戴借款五万元。

九六年五月二十日,潘向戴间接再提出借款一事,并同时表示经已替涉及该宗讹骗案一名证人录取口供。两日后,潘向戴表示黄已被拘捕。

潘其后再到戴的办公室,当时戴表示不会借钱给他。

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潘与戴在电话交谈时,承认向戴索取五万元,有关交谈被廉署录音。廉署人员亦即场将潘拘捕。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李运腾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丁家伦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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