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缉警员向讹骗案投诉人索取五万元判处社会服务令
2001年1月22日
一名侦缉高级警员向讹骗案投诉人索取五万元贷款,被廉署拘控,较早时在新蒲岗法院经审讯后被定罪,今日(星期一)被判处须执行一百小时社会服务。
潘就昌,四十二岁,隶属荃湾警署,被裁定一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3 条的罪名成立。控罪指他在未得当时香港总督一般或特别许可下索取利益。
裁判官李倩文判刑时表示,法庭考虑到有证据显示被告曾教证人向其上司说谎以隐瞒其罪行,故将社会服务令所建议的八十小时增加至一百小时。
潘原本被廉署控以《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指他索取五万元,作为他以侦缉警员身份,对一宗讹骗案进行刑事调查的报酬。
九八年九月,裁判官在审讯后作出判决,指被告有关罪名不成立,但批准控方以《防止贿赂条例》第 3 条控告他。
潘曾向上诉法庭申请司法复核以推翻裁判官的决定,但其申请被上诉庭驳回。
潘再向终审法院申请批准就裁判官判决提出上诉,但其申请亦遭驳回。终审法院决定维持裁判官的判决,并下令潘须就《防止贿赂条例》第 3 条控罪接受审讯。
案情透露:九六年五月初,潘正调查一宗有关输入内地劳工的讹骗案,涉及四十一万港元及五万元人民币。投诉人为新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戴纹娜。
九六年五月中,潘到戴纹娜的办公室,声称需要金钱,将亲人遗体由洛杉矶运返内地安葬,要求戴借款五万元。
九六年五月二十日,潘向戴间接再提出借款一事,并表示已经替一名讹骗案的证人录取口供。两日后,潘再向戴表示一名涉案疑犯已被拘捕。
潘其后再到戴的办公室时,戴向他表明不会借钱给他。
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潘与戴在电话交谈时,承认向戴索取五万元,有关谈话被廉署录音。廉署人员亦随即将潘拘捕。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丁家伦代表出庭。
潘就昌,四十二岁,隶属荃湾警署,被裁定一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3 条的罪名成立。控罪指他在未得当时香港总督一般或特别许可下索取利益。
裁判官李倩文判刑时表示,法庭考虑到有证据显示被告曾教证人向其上司说谎以隐瞒其罪行,故将社会服务令所建议的八十小时增加至一百小时。
潘原本被廉署控以《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指他索取五万元,作为他以侦缉警员身份,对一宗讹骗案进行刑事调查的报酬。
九八年九月,裁判官在审讯后作出判决,指被告有关罪名不成立,但批准控方以《防止贿赂条例》第 3 条控告他。
潘曾向上诉法庭申请司法复核以推翻裁判官的决定,但其申请被上诉庭驳回。
潘再向终审法院申请批准就裁判官判决提出上诉,但其申请亦遭驳回。终审法院决定维持裁判官的判决,并下令潘须就《防止贿赂条例》第 3 条控罪接受审讯。
案情透露:九六年五月初,潘正调查一宗有关输入内地劳工的讹骗案,涉及四十一万港元及五万元人民币。投诉人为新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戴纹娜。
九六年五月中,潘到戴纹娜的办公室,声称需要金钱,将亲人遗体由洛杉矶运返内地安葬,要求戴借款五万元。
九六年五月二十日,潘向戴间接再提出借款一事,并表示已经替一名讹骗案的证人录取口供。两日后,潘再向戴表示一名涉案疑犯已被拘捕。
潘其后再到戴的办公室时,戴向他表明不会借钱给他。
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潘与戴在电话交谈时,承认向戴索取五万元,有关谈话被廉署录音。廉署人员亦随即将潘拘捕。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丁家伦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