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误导「中银」开出财政证明文件被判囚
2001年1月31日
三名男子,包括一名中国银行 ( 下称「中银」 ) 前分行经理,涉嫌串谋引致「中银」发出一封不准确的函件,证明一间投资公司的户口有八位数字的结余,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三 ) 在区域法院分别被判入狱十五个月至二十一个月不等。
潘维曦,四十二岁,中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 下称「中港公司」 ) 董事及股东;及鲍昌富,四十九岁,前「中银」皇后大道东分行经理,均被判入狱二十一个月;而罗伟文,「中港公司」前经理,四十四岁,则被判入狱十五个月。
「中港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从事内地的房地产投资项目。
三名被告今日被裁定一项串谋诈骗罪及另一项串谋使用文件意图欺骗主事人的交替罪名成立。
法官潘敏琦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罪行严重,故须判处即时入狱。
法官续称,被告的不诚实行为,即向广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呈交虚假的资信证明函,对那些须参考有关函件内容的内地及海外投资者造成不良的影响。
案情透露:「中港公司」一张在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的帐户开出的一千二百五十万元支票,于九八年八月十三日存入该公司在「中银」的帐户内。
潘要求罗向「中银」申请一份八位数字的资信证明函,纵使知道「中港公司」在「中银」帐户的款项不足。
同日,鲍指示一名「中银」高级文员为「中港公司」拟定一份资信证明函。
该文员发现「中港公司」的可用结余为大约三十万元,另有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为浮动款额,即该张支票仍未兑现。
翌日,该文员接获罗的来电,要求把该笔仍未兑现的一千二百五十万元款项纳入资信证明函内。鲍指示该文员依照罗的要求办理。
有关的资信证明函于同日发出,并注明「中港公司」帐户截至九八年八月十三日的经常帐户结余为八位数字。
该张一千二百五十万元的支票,其后被南洋商业银行拒绝兑现。
廉署曾收到投诉,指称一名公司董事向一名银行分行经理提供利益,作为发出一封资信证明函的报酬。调查揭发有关罪行。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廖远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绍辉协助。
潘维曦,四十二岁,中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 下称「中港公司」 ) 董事及股东;及鲍昌富,四十九岁,前「中银」皇后大道东分行经理,均被判入狱二十一个月;而罗伟文,「中港公司」前经理,四十四岁,则被判入狱十五个月。
「中港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从事内地的房地产投资项目。
三名被告今日被裁定一项串谋诈骗罪及另一项串谋使用文件意图欺骗主事人的交替罪名成立。
法官潘敏琦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罪行严重,故须判处即时入狱。
法官续称,被告的不诚实行为,即向广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呈交虚假的资信证明函,对那些须参考有关函件内容的内地及海外投资者造成不良的影响。
案情透露:「中港公司」一张在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的帐户开出的一千二百五十万元支票,于九八年八月十三日存入该公司在「中银」的帐户内。
潘要求罗向「中银」申请一份八位数字的资信证明函,纵使知道「中港公司」在「中银」帐户的款项不足。
同日,鲍指示一名「中银」高级文员为「中港公司」拟定一份资信证明函。
该文员发现「中港公司」的可用结余为大约三十万元,另有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为浮动款额,即该张支票仍未兑现。
翌日,该文员接获罗的来电,要求把该笔仍未兑现的一千二百五十万元款项纳入资信证明函内。鲍指示该文员依照罗的要求办理。
有关的资信证明函于同日发出,并注明「中港公司」帐户截至九八年八月十三日的经常帐户结余为八位数字。
该张一千二百五十万元的支票,其后被南洋商业银行拒绝兑现。
廉署曾收到投诉,指称一名公司董事向一名银行分行经理提供利益,作为发出一封资信证明函的报酬。调查揭发有关罪行。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廖远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绍辉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