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团音乐总监及其母协助及教唆内地学生违反逗留条件被判缓刑
2001年2月7日
一名乐团总监及其母亲,涉嫌协助及教唆在香港演艺学院修读课程的内地学生参与中乐表演并获取报酬,违反其获准入境逗留的条件,较早时被廉署拘控。两名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东区法院各被判入狱三个月,缓刑两年。
王憓,二十八岁,香港艺术表演团音乐总监,及李远榕,五十八岁,香港演艺学院兼职教师,较早时同被裁定共二十项罪名成立。王则被裁定另一项类似罪名成立。
案情指出,王及李协助和教唆、怂使和促使三名内地学生高思嘉、韩影及陈东晓,违反他们以香港演艺学院学生身份在港逗留的条件,即在未得入境处处长的许可下,在多次香港艺术表演团的音乐会中参与演出,并获取报酬。
王另触犯一项类似的罪名。
高、韩及陈从内地来港,参加香港演艺学院音乐学院中乐系课程。
入境事务处发给他们学生入境准许证,规定他们不论是否收受酬劳,均不能在港受聘工作。
王及李协助及教唆该三名学生为一间酒店及前临时市政局演奏中乐。
高、韩及陈每场演奏获得报酬三百元至四百元。该三名内地学生共赚取二万六千三百元。
有关罪行于九八年七月六日至九九年五月十三日期间发生。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投诉后对有关案件展开调查。贪污指控并不成立,但调查发现王及李涉嫌触犯入境条例。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李运腾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婉明协助。
王憓,二十八岁,香港艺术表演团音乐总监,及李远榕,五十八岁,香港演艺学院兼职教师,较早时同被裁定共二十项罪名成立。王则被裁定另一项类似罪名成立。
案情指出,王及李协助和教唆、怂使和促使三名内地学生高思嘉、韩影及陈东晓,违反他们以香港演艺学院学生身份在港逗留的条件,即在未得入境处处长的许可下,在多次香港艺术表演团的音乐会中参与演出,并获取报酬。
王另触犯一项类似的罪名。
高、韩及陈从内地来港,参加香港演艺学院音乐学院中乐系课程。
入境事务处发给他们学生入境准许证,规定他们不论是否收受酬劳,均不能在港受聘工作。
王及李协助及教唆该三名学生为一间酒店及前临时市政局演奏中乐。
高、韩及陈每场演奏获得报酬三百元至四百元。该三名内地学生共赚取二万六千三百元。
有关罪行于九八年七月六日至九九年五月十三日期间发生。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投诉后对有关案件展开调查。贪污指控并不成立,但调查发现王及李涉嫌触犯入境条例。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李运腾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婉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