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拘三人涉嫌行贿国营企业前高层以获十倍赔偿金达三千万元

2001年2月20日

廉政公署拘捕一间财务公司的两名董事,怀疑两人透过行贿一间在港国营企业的一名前主席及一名前副总经理,从该国营企业获得超过合约规定的赔偿费用,即合共三千万港元。

廉署在是次行动中搜获现金九百八十万港元及八十七万九千美元,和大批贵重物品,怀疑为部份贪污得来的赃物。

部份赃物是从该名前副总经理的寓所中搜出,其余金钱或物品则分别藏于多个行李箱内。这些行李箱是该名涉案前副总经理交给另一名人士保管。

廉署于上星期展开的「八爪鱼」行动中,同时拘捕一名贸易公司雇员,怀疑他处理有关赃物。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遂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该两名国营企业的高级人员,于九九年四月曾代表其公司与被捕的两名财务公司董事签署合约,以一亿六千万元出售其所持一间内地银行的部份股份。

有关财务公司其后支付六千万元作合约按金。

根据合约,如交易未能完成,有关国营企业须将按金连利息全数退还予财务公司。

该国营企业其后未能履行合约,并将六千万元按金退还。

根据原本的合约,国营企业应向该财务公司支付的利息合计为二百五十六万元,但该名前副总经理涉嫌根据一份怀疑曾篡改赔偿条款的合约,指使会计部职员向财务公司发放合共三千万元作赔偿。

有关国营企业于廉署调查期间提供协助。

廉署目前尚未能在香港找到该两名涉案的国营企业前高级职员的下落。

案中三名被捕人士已获廉署准以保释,调查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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