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判商行贿建筑署职员被判入狱十个月
2001年3月23日
一名政府维修工程分判商行贿建筑署职员,以获对方夸大工程估价及加快处理付款,较 早时被廉署拘控,今日(星期五)在东区法院被判入狱十个月。
叶兆德,四十三岁,新华工程公司(下称「新华」)东主,被裁判官祈士伟裁定共六项 贪污罪名成立。
「新华」为建筑署的维修工程分判商。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指有建筑署职员涉嫌收受分判商贿赂,以隐瞒有关分判商作虚 假申领工程款项的申请,遂展开调查。
廉署于去年十月一项行动中拘捕十一名建筑署职员,怀疑他们涉及政府维修工程贪污。 另有七名其他人士亦因与案件有关而被拘捕,当中包括叶兆德。
叶被裁定四项《防止贿赂条例》第四 ( 一 ) 条罪名成立,控罪指叶于去年三月一日至十月 九日期间,向建筑署物业事务主任谢锦润提供共八万元贿款。
有关贿款是给予谢的报酬,以抬高由谢发出的建筑署工作单的工程估计成本,及加速向 「新华」发放根据有关工作单所进行的工程的中期款项。
叶亦被控两项《防止贿赂条例》第八条罪名成立,控罪指其于二○○○年二月四日至二 十九日期间,与助理物业事务主任黄志强及二级监工何谷观在公事往来时,向两人各提 供五千元利益。
案情透露,黄及何两人分别负责监督旺角区及油麻地区的维修工程。
叶于二○○○年农历年期间,以「利是」形式向两人提供上述贿赂。
案件今日由政府律师赵伟天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员叶耀明协助。
叶兆德,四十三岁,新华工程公司(下称「新华」)东主,被裁判官祈士伟裁定共六项 贪污罪名成立。
「新华」为建筑署的维修工程分判商。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指有建筑署职员涉嫌收受分判商贿赂,以隐瞒有关分判商作虚 假申领工程款项的申请,遂展开调查。
廉署于去年十月一项行动中拘捕十一名建筑署职员,怀疑他们涉及政府维修工程贪污。 另有七名其他人士亦因与案件有关而被拘捕,当中包括叶兆德。
叶被裁定四项《防止贿赂条例》第四 ( 一 ) 条罪名成立,控罪指叶于去年三月一日至十月 九日期间,向建筑署物业事务主任谢锦润提供共八万元贿款。
有关贿款是给予谢的报酬,以抬高由谢发出的建筑署工作单的工程估计成本,及加速向 「新华」发放根据有关工作单所进行的工程的中期款项。
叶亦被控两项《防止贿赂条例》第八条罪名成立,控罪指其于二○○○年二月四日至二 十九日期间,与助理物业事务主任黄志强及二级监工何谷观在公事往来时,向两人各提 供五千元利益。
案情透露,黄及何两人分别负责监督旺角区及油麻地区的维修工程。
叶于二○○○年农历年期间,以「利是」形式向两人提供上述贿赂。
案件今日由政府律师赵伟天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员叶耀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