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庭颁判词驳回吕健康上诉

2001年4月6日

上诉法庭今日 ( 星期五 )颁布书面判词,陈述驳回 前烟草公司行政人员吕健康上诉的理由,并维持原本的刑期。

吕被廉政公署控以一项收受逾三千三百万元贿款罪名,并于九八年在原讼法庭被裁定罪名成立,入狱三年八个月。

吕的代表律师较早时提出一项上诉理据,指原审法官在审讯时发问「过多的问题」及超越了「可接受的司法干预极限」,剥夺吕获得公平审讯的机会。

上诉法庭副庭长司徙冕在颁布判 词时,指 原审 法官提出问题以寻求澄清是必须的,而有关澄清并没有对辩方造成任何损害。

司徙冕又表示:「有关上诉申请正好显示,法官在确保审讯期间陪审团清楚了解主要的问题所担当的重要角色。」

上诉庭认为,虽然决定不会干预刑期,但吕的判刑明显不足够,因为被告曾受过高深教育、成熟并在主要行业 担 任要职,却长期收受贿款共三千多万元达三年之久,而且上诉人由始至终并无表示悔意。

法官又指吕亦不应该因为引渡方面而获得减刑,因为是吕自己反对引渡而在美国被囚禁。

吕被上诉法庭下令须服余下的九个月刑期。

上诉法庭亦撤销原本的赔偿指令,将吕须向前雇主作出赔偿由一千万元增加至二千一百二十五万元。

在二千一百二十五万元赔偿中,其中一千二百七十五万元归还 Brown and Williamson Tobacco Corporation (B&W) ,余下的八百五十万元归予英美烟草(香港)有限公司(「英美烟草」)。

上诉法庭亦撤销吕须支付一千一百万元诉讼费的原本指令,并下令他须支付由聆案官评定的诉讼费。

吕触犯的罪行于八八年六月至九三年十二月期间发生,当时吕受雇于 B&W 及「英美烟草」。涉案贿款逾三千三百万元,以确保「英美烟草」出售及供应香烟予瀚国有限公司或相关公司。

吕当时被判入狱三年零八个月,及罚款五十万元。法庭同时命令吕须支付一千一百万元诉讼费,及向其前雇主偿还一千万元。

去年二月,吕以一项法律观点为理据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出上诉。其后上诉庭判吕上诉得直。

控方随即向终审法院申请,就上诉庭裁决进行上诉。终审法院一致裁定控方上诉得直,并将案件发还上诉庭聆讯吕提出的其余上诉理由。

最后吕只就其中一项理由提出上诉。有关上诉由副庭长司徒冕、梅贤玉及司徒敬法官聆讯后,今日颁布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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