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任南区区议员涉嫌九九年区议会选举「种票」被廉署起诉

2001年4月9日

廉政公署今日 ( 星期一 ) 落案起诉一名现任南区区议员,怀疑她在九九年南区区议会选举中涉及「种票」罪行。

李佩英,六十岁,参选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举行的区议会选举,在南区赤柱及石澳选区角逐,并成功当选。

李被控两项串谋诈骗选举事务处罪名及两项煽惑选民妨碍司法公正罪名,将于 明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西区法院 提堂。

其中两项控罪指李与吴昌辉及蔡志琼串谋诈骗选举事务处,不诚实地致使吴及蔡以虚假的主要住址登记为九九年南区区议会选举 ( 赤柱及石澳选区 ) 的选民。

吴及蔡涉嫌在选民登记表上作出虚假陈述,声明赤柱大街的一个住址是他们的唯一或主要居所。

余下两项控罪指李非法煽惑吴及蔡向调查当局提供虚假陈述,指吴及蔡间中居于该住址,以照顾李的一名女性亲属。

该名女士已于九五年去世,吴及蔡与她并不认识。

有关涉嫌「种票」罪行于九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发生。

李已获廉署准以保释外出,等候明日提堂。

吴昌辉,五十岁,及蔡志琼,二十九岁,分别为律师行的高级物业转让文员及秘书,较早时已被廉署起诉,各被控以两项有关投票的罪行。

蔡较早前已认罪,而吴于今日亦承认控罪。两人今在西区法院各被判入狱两个月。

裁判官祁雅年今日宣判时引用上诉法院就九四年区议会选举一宗「种票」案所颁布的判刑指引。

上诉法院法官陈兆恺于九七年十一月颁布有关判词,指出凡因「种票」或类似的罪行而被定罪的候选人,选民及助选人,必须受到即时监禁的刑罚,以确保选举在公平及廉洁的情况下进行。

案情透露,九九年一月,李要求吴登记为赤柱及石澳选区区议会选举的选民。

吴知道李即将登记为区议会选举的候选人,并知悉自己登记为选民,可在该选区内投李一票。

吴又依照李的提议,同意向选举事务处作出虚假陈述,即在选民登记表上假称自己在赤柱大街的住址居住。

李并在选民登记表上签署,虚假地宣称该住址是他主要的居所,又将表格交给李以转交选举事务处。

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吴前往指定的投票站,并投了李一票。

蔡亦触犯类似罪行。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何伟万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阮伟文及龙伟立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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