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前工程监督及分判商同被裁定贪污罪成立还押候判
2001年4月18日
一名香港地下铁路公司 ( 下称「地铁」 ) 前工程监督向分判商索取廿万元及收受四万元贿赂,作为宽松监督地铁站维修工程及加快核实工程的报酬,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三 ) 在区域法院被裁定受贿罪名成立。
有关分判商亦被法庭裁定向该名前「地铁」员工提供七万八千元贿款及夜总会消费开支罪名成立。
两名被告分别为「地铁」前雇员王鹤诚,三十四岁,及陈明标,四十六岁,筱明工程公司 ( 下称「筱明」 ) 东主。法官命令两名被告暂还押惩教署看管,以待本星期五 ( 四月二十日 ) 宣判。
案情透露,「筱明」获总承建商授予分判合约,在钻石山地铁站进行防漏维修工程。王则负责监督「筱明」的工程。
王今日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其中一项指他于九八年底至九九年中期间,向陈索取二十万元,就有关工程作出不严格的监管及加快核实工程证明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王在上述期间,因相类原因收受陈四万元。
陈则被裁定于九八年十二月向王提供七万八千元贿款,致使王加快核实「筱明」进行之工程。陈又被裁定另一项罪名成立,指他在九八年九月十八日替王支付在新花城卡拉 OK 夜总会的消费开支,令王宽松监督有关工程。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Richard Donald 代表,廉署人员刘就荣协助。
有关分判商亦被法庭裁定向该名前「地铁」员工提供七万八千元贿款及夜总会消费开支罪名成立。
两名被告分别为「地铁」前雇员王鹤诚,三十四岁,及陈明标,四十六岁,筱明工程公司 ( 下称「筱明」 ) 东主。法官命令两名被告暂还押惩教署看管,以待本星期五 ( 四月二十日 ) 宣判。
案情透露,「筱明」获总承建商授予分判合约,在钻石山地铁站进行防漏维修工程。王则负责监督「筱明」的工程。
王今日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其中一项指他于九八年底至九九年中期间,向陈索取二十万元,就有关工程作出不严格的监管及加快核实工程证明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王在上述期间,因相类原因收受陈四万元。
陈则被裁定于九八年十二月向王提供七万八千元贿款,致使王加快核实「筱明」进行之工程。陈又被裁定另一项罪名成立,指他在九八年九月十八日替王支付在新花城卡拉 OK 夜总会的消费开支,令王宽松监督有关工程。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Richard Donald 代表,廉署人员刘就荣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