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银行经理涉嫌受贿安排贷款被廉署起诉今提堂

2001年4月20日

一名新华银行有限公司经理,涉嫌曾收受现金三万元、一只名贵手表及一张来回机票,以协助批出信贷予多间公司及维持有关信贷安排,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五)在东区法院提堂。

苏炜懿,五十岁,被控共三项收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b) 条。

被告暂时毋须答辩。裁判官文伟新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五月十一日,以待转解区域法院。

控罪指苏收受何纪椿提供现金三万元、一只劳力士手表及一张价值八千九百元香港与新加坡之间的来回机票。

有关利益涉嫌作为苏向何给予优待的报酬,即协助何控制的三间公司-达豪企业有限公司、欧江国际有关公司及富平投资有限公司-获新华银行批出及维持信贷安排。

该等信贷安排包括物业分期贷款及信用状信贷。

有关涉嫌罪行于九四年一月一日至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期间发生。

何于廉署调查本案前已离开香港,法庭已发出手令缉拿他归案。

苏获准以现金三万元保释外出,不准离开香港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容子翔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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