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前工程监督及分判商地铁工程贪污同被判入狱
2001年4月20日
一名香港地下铁路公司 ( 下称「地铁」 ) 前工程监督向分判商索取廿万元及收受四万元贿 赂,作为宽松监督地铁站维修工程及加快核实工程的报酬,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 期五 ) 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二十一个月。
有关分判商因向该名前「地铁」员工提供七万八千元及夜总会消费开支两项行贿罪,被 判处入狱一年。
两名被告分别为「地铁」前雇员王鹤诚,三十四岁,及陈明标,四十六岁,筱明工程公 司 ( 下称「筱明」 ) 东主,较早时被法官彭伟昌裁定共四项贪污罪名成立。
法庭并命令王鹤诚于三十天内向「地铁」赔偿四万元。
案情透露,「筱明」获总承建商授予分判合约,在钻石山地铁站进行防漏维修工程。王 则负责监督「筱明」的工程。
王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其中一项指他于九八年底至九九年中期间,向陈索取二十万 元,就有关工程作出不严格的监管及加快核实工程证明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王在上述期间,因相类原因收受陈四万元。
陈则被裁定于九八年十二月向王提供七万八千元贿款,致使王加快核实「筱明」进行之 工程。陈又被裁定另一项罪名成立,指他在九八年九月十八日替王支付在新花城卡拉 OK 夜总会的消费开支,致使王宽松监督有关工程。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Richard Donald 代表,廉署人员刘就荣协助。
有关分判商因向该名前「地铁」员工提供七万八千元及夜总会消费开支两项行贿罪,被 判处入狱一年。
两名被告分别为「地铁」前雇员王鹤诚,三十四岁,及陈明标,四十六岁,筱明工程公 司 ( 下称「筱明」 ) 东主,较早时被法官彭伟昌裁定共四项贪污罪名成立。
法庭并命令王鹤诚于三十天内向「地铁」赔偿四万元。
案情透露,「筱明」获总承建商授予分判合约,在钻石山地铁站进行防漏维修工程。王 则负责监督「筱明」的工程。
王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其中一项指他于九八年底至九九年中期间,向陈索取二十万 元,就有关工程作出不严格的监管及加快核实工程证明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王在上述期间,因相类原因收受陈四万元。
陈则被裁定于九八年十二月向王提供七万八千元贿款,致使王加快核实「筱明」进行之 工程。陈又被裁定另一项罪名成立,指他在九八年九月十八日替王支付在新花城卡拉 OK 夜总会的消费开支,致使王宽松监督有关工程。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Richard Donald 代表,廉署人员刘就荣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