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廉署通缉七年假卡案男子判囚四年半
2001年4月23日
一名伪造信用卡集团的主要人物,于七年前被廉署落案起诉后弃保潜逃,去年向廉署自首,今日(星期一)因行贿一名前酒店夜班经理以获得住客信用卡资料,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四年半。
张雄,三十岁,于九三年缺席审讯后一直被廉署通缉。
张于本月较早前被裁定一项行贿罪名成立,控罪指其于九一年六月一日至九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期间,与李燕媚向香港港丽酒店一名前夜班经理提供最少二万九千元,作为该名经理向两人提供酒店住客信用卡资料的报酬。
案情透露,张雄及李燕媚于九一年接触涉案酒店经理,要求他协助提供住客的信用卡资料。
张提议每抄录一套资料,该名经理可获五十元作报酬,并表示该等资料将会被用作制造假信用卡。该名经理同意有关勾当。
案情透露,每隔七至十日,当酒店经理取得约五十套信用卡资料后,便会联络李见面,并将有关资料交予李。
涉案经理在案发期间共收受李二万九千元作报酬。
李及张分别于九二年五月及八月被廉署人员拘捕,其后被落案起诉,但两人未有如期于九三年一月出庭应讯,法庭其后发出手令通缉两人归案。
张于去年十二月十二日向廉署自首。廉署现仍追查李的下落。
涉案酒店经理承认收受有关贿赂,于九二年被判入狱三年。
案件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陈雨舟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员李伟明协助。
张雄,三十岁,于九三年缺席审讯后一直被廉署通缉。
张于本月较早前被裁定一项行贿罪名成立,控罪指其于九一年六月一日至九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期间,与李燕媚向香港港丽酒店一名前夜班经理提供最少二万九千元,作为该名经理向两人提供酒店住客信用卡资料的报酬。
案情透露,张雄及李燕媚于九一年接触涉案酒店经理,要求他协助提供住客的信用卡资料。
张提议每抄录一套资料,该名经理可获五十元作报酬,并表示该等资料将会被用作制造假信用卡。该名经理同意有关勾当。
案情透露,每隔七至十日,当酒店经理取得约五十套信用卡资料后,便会联络李见面,并将有关资料交予李。
涉案经理在案发期间共收受李二万九千元作报酬。
李及张分别于九二年五月及八月被廉署人员拘捕,其后被落案起诉,但两人未有如期于九三年一月出庭应讯,法庭其后发出手令通缉两人归案。
张于去年十二月十二日向廉署自首。廉署现仍追查李的下落。
涉案酒店经理承认收受有关贿赂,于九二年被判入狱三年。
案件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陈雨舟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员李伟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