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两名惩教署人员疑涉受贿向囚犯提供大麻及色情刊物

2001年5月4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五)落案起诉两名惩教署惩教助理,怀疑他们收受共四万五千元贿款,替东头惩教所的囚犯携带违禁品包括大麻、色情刊物、现金及食物等进入监狱。

卓训明,四十七岁,一级惩教助理,及 Singh BALJINDER ,二十四岁,二级惩教助理,将于 下周一(五月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西区法院 提堂。

BALJINDER 被控八项罪名,指他涉嫌向囚犯李安收受共三万五千元贿款。

有关贿款被指是酬谢 BALJINDER 向李及另一名囚犯邹绍熙提供八十包香烟、大麻、色情书籍、食物、现金、多部流动电话、一部小型电视机及一部电子游戏机,及替李及邹进行银行转账。

卓被控一项罪名,指他涉嫌向李收受一万元,替李的流动电话电池充电、向李及邹提供现金及食物,及替他们进行银行转账。

有关涉嫌罪行于九八年一月至九月期间发生。

廉署在调查有关案件期间获惩教署提供全面协助。

卓及 BALJINDER 已获廉署准以保释外出,等候下周一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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