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巴」前职员开巴士钱箱偷车费入狱四个月
2001年5月9日
一名城巴集团有限公司(「城巴」)前职员,在「城巴」位于沙田火炭的车厂内,从回厂巴士钱箱中盗取逾二万二千元车费,较早时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东区法院被判入狱四个月。
蔡金标,三十八岁,「城巴」前钱箱收集员,今日承认两项盗窃罪名。控罪指其于去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九月二十九日期间,盗取「城巴」合共二万二千一百八十元。
裁判官叶佐文于判刑时称,被告监守自盗,案件有别于普通盗窃案件。
裁判官并下令被告将盗取得来的款项归还「城巴」。
蔡于受雇「城巴」期间派驻火炭车厂,当巴士完成一天车程驶回车厂后,被告的职责是把巴士上的钱箱移走,并将它们存放于指定地点,直至「城巴」授权的保安公司于傍晚时分前来收集。
「城巴」并无给予被告任何钥匙,或授权他开启有关钱箱。
案情透露:被告于去年九月十二日在车厂当值期间,利用两把钥匙开启钱箱偷取金钱。有关事件被其同僚目睹,并向「城巴」管理层举报。
「城巴」管理层怀疑被告可能透过贪污手法获得复制的钥匙,遂向廉署举报有关案件。
廉署于去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九日期间,在车厂凉亭内装置一部摄影机,拍得被告在当值时盗窃的情形。
廉署人员于去年九月二十九日凌晨在车厂截查被告,并在其身上搜出一百一十四张二十元纸币,一张十元纸币,二十一个十元硬币,及两把钥匙。
被告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该等款项为较早时从巴士钱箱中偷取得来。他并承认曾利用一个废置钱箱的锁簧复制有关钥匙。
廉署又在被告住所搜获另外二百五十张二十元纸币。被告承认款项是他于去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九月二十八日期间,从巴士钱箱盗取得来。
被告并承认其银行存摺中两项分别为八千元及六千三百八十元的存款是盗窃得来的,并声称较早时已用去另外三百元。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陈淑仪代表出庭,廉署人员陈慧娴协助。
蔡金标,三十八岁,「城巴」前钱箱收集员,今日承认两项盗窃罪名。控罪指其于去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九月二十九日期间,盗取「城巴」合共二万二千一百八十元。
裁判官叶佐文于判刑时称,被告监守自盗,案件有别于普通盗窃案件。
裁判官并下令被告将盗取得来的款项归还「城巴」。
蔡于受雇「城巴」期间派驻火炭车厂,当巴士完成一天车程驶回车厂后,被告的职责是把巴士上的钱箱移走,并将它们存放于指定地点,直至「城巴」授权的保安公司于傍晚时分前来收集。
「城巴」并无给予被告任何钥匙,或授权他开启有关钱箱。
案情透露:被告于去年九月十二日在车厂当值期间,利用两把钥匙开启钱箱偷取金钱。有关事件被其同僚目睹,并向「城巴」管理层举报。
「城巴」管理层怀疑被告可能透过贪污手法获得复制的钥匙,遂向廉署举报有关案件。
廉署于去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九日期间,在车厂凉亭内装置一部摄影机,拍得被告在当值时盗窃的情形。
廉署人员于去年九月二十九日凌晨在车厂截查被告,并在其身上搜出一百一十四张二十元纸币,一张十元纸币,二十一个十元硬币,及两把钥匙。
被告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该等款项为较早时从巴士钱箱中偷取得来。他并承认曾利用一个废置钱箱的锁簧复制有关钥匙。
廉署又在被告住所搜获另外二百五十张二十元纸币。被告承认款项是他于去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九月二十八日期间,从巴士钱箱盗取得来。
被告并承认其银行存摺中两项分别为八千元及六千三百八十元的存款是盗窃得来的,并声称较早时已用去另外三百元。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陈淑仪代表出庭,廉署人员陈慧娴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