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会议员涉嫌身为公职人员收受利益及行为不当今提堂

2001年6月1日

前立法会议员程介南,涉嫌身为公职人员收受利益,及担任公职时行为不当,被廉署控以多项罪名,今(星期五)早在东区法院提堂。

程,五十一岁,被控共五项罪名,今日暂时毋须答辩,获准以现金二万元保释外出。裁判官文伟新将案件押后至六月八日,以待转解区域法院审理。

首项控罪指程于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身为立法会议员时,接受 PA 公共事务专业顾问有限公司(「 PA 顾问」)六万元,作为他作出凭其公职人员身分而作的作为的报酬,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香港康体发展局(「康体局」)成员方面,试图影响行政长官,其顾问及香港政府民政事务局聘用的公职人员,在委任香港康体发展局成员方面作出的选择。

有关控罪指程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

程另被控以一项控罪,指其于二○○○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二十八日担任立法会议员期间,在执行公职时行为失当,蓄意及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意图不正当地为自己取得利益,涉嫌违反普通法。

根据有关控罪,程涉嫌曾不诚实地:

- 与「 PA 顾问」的张永翔协议接受六万元,以向民政事务局的公务员查询委任「康体局」成员的进度及相 关事宜;

- 向「康体局」雇员李从美索取及接收一份获建议委任进入「康体局」人士的名单;

- 安排会见和曾会见当时的民政事务局副局长伍钖汉,并和他讨论委任「康体局」成员的进度,但没有向他 透露自己已同意收受款项和他商讨,而且有关款项会间接来自「康体局」;及

- 致使他人就协议向「 PA 顾问」提供的服务开出一张六万元的发票,并收受该数额的款项。

程亦被控以一项伪造帐目罪名,即在一张金额为二万元、信笺抬头为「程介南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及日期为九九年十一月一日的发票作出记项,而有关记项属误导、虚假或欺骗,即列明已提供的服务包括与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及助理署长进行指定接触,而该接触实际上并没有发生。

余下两项控罪指程分别于去年一月十四日及四月二十七日,偷窃属于「 PA 顾问」的财产,即一笔二万元及一笔六万元的债项。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薛伟成代表出庭,廉署人员阮律文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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