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管局前护士骗房津被判罚款

2001年6月8日

一名医院管理局前注册护士将其申请房屋津贴的物业出租,却讹称自己居住在有关物业,欺骗医管局共约十三万八千元购屋贷款津贴,其后将所骗房津归还。

邓秀莲,二十八岁,被廉署控以一项使用载有虚假陈述的文件意图欺骗其主事人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九 ( 三 ) 条。控罪于二○○○年七月三日发生。

邓较早时承认控罪,案件今日(星期五)在屯门法院宣判。裁判官唐慕贤判被告罚款二万元。

案情透露:邓于去年十月辞职前,在屯门医院工作。

邓于九七年一月向医管局提交「购屋贷款利息津贴计划」申请书,就其在元朗马田路的物业申请津贴。

有关计划规定,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就其自置物业申请购屋津贴,但有关物业必须为该员工自己居住,并且在未得医管局批准下,不得将物业出租。

但被告于九七年二月至去年六月期间,先后将其马田路的物业出租予多名人士,每月收取租金五千八百元至七千元。

医管局于去年十二月接获投诉后,要求被告证实其居住于有关物业,并暂停发放津贴。

被告于去年七月三日向医管局提交声明,声称自己于领取津贴期间,一直居住在该物业。当医管局经理会见被告时,她亦否认违反有关规定。

其后,被告发现其诈骗行为被揭发,遂于去年七月二十七日去信医管局,承认于九七年一月至二○○○年六月期间,将其物业出租。

今年一月,医管局从被告公积金扣除她曾骗取的房津,合共十三万八千零九十五元。

案件今日由政府律师林嘉欣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员张国恩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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